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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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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9 · 1849人看过
导读: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是哪些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本罪主体是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既遂是指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四)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要有四层含义: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是对象的特定性。只限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

三是内容的特定性,只限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是后果的特定性。只限于造成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情况是哪些

《刑法》中没有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个罪名,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情节严重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情况。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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