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合同诈骗罪与经济诈骗罪的区别是哪些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具体履行合同的主观目的,签订合同后,
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内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无法归还对方当事人已经交付的财物或者其他的争议。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主要区别在于:
(1)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
前者是以签订合同为手段,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而后者不具有这种目的,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合同。
(2)采取的手段不同,前者是虚构事实,设计骗局,签订合同是假,骗财是真;
而后者签订合同则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
(3)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同。
前者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有履行能力也不想履行合同;
而后者则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能力。
(4)合同所得财物去向不同,前者往往将骗得的钱财大肆挥霍,或者将钱挪作其他非法经营之中;
而后者则用于正常性经营。
(5)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不同。
前者是由于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而未履行;
后者则是由于出现了行为人意料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履行。
合同诈骗罪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被与合同纠纷相提并论,其实他们是截然不一样的两种方式,诈骗涉及到犯罪但是合同纠纷不一定涉及到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欺诈与诈骗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区别,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诈骗罪不仅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也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而合同欺诈仅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
(2)主观故意有所不同。诈骗罪在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把订立合同只是作为一种诈骗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钱财的手法。
而在一般的合同欺诈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法许多情况下并不是以骗取、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因此,与一般合同欺诈相比,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大。
(3)客观后果不同。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但骗取的财物未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则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以一般合同欺诈处理。
(4)法律后果不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而一般欺诈中的合同,除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一般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对待。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规定是哪些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不能认为凡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都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行政合同、赠与合同、劳务合同等就不应列入该罪的“合同”范畴。
“合同”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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