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满足下列条件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银行及信用卡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信用卡诈骗罪怎么构成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即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故意使用,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使用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涂改过的信用卡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的,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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