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保管合同的特征规定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特征规定有哪些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5 · 1506人看过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保管合同的特征规定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保管合同的特征规定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的特征规定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签订的担保合同具有哪些特征呀

担保合同的特征主要有三个:

一、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二、补充性。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三、相对独立性。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即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保管合同的特征规定有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网站地图
更多

合同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