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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登记立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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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30 · 2460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登记立案的后果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刑事自诉案件登记立案的后果

1、经审核,自诉状制作符合要求,自诉人、被告人身份明确,表述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要件齐备,提交犯罪证据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即为立案受理。

2、经审核,自诉状制作不符合要求,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其修改、补正。经修改、补正后符合制作要求,提交犯罪证据材料清楚全面,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并受理;不符合制作要求,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3、经审核,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没有提交自诉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或者补充。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符合要求,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要求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经审核,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提交的犯罪证据材料现场不能确定是否清楚全面的,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或者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并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

5、经审核,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自诉,坚持向本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6、经审核,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经审核,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说服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撤回自诉,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8、对已经登记立案的自诉案件,应当告知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前提下进行调解。

在我国的自诉制度设计中,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就是可选择的自诉案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自诉案件。被害人的地位更接近于公诉案件的控告人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自诉人,案件随时可能转化为公诉案件。因此,被害人无权自由选择被告(是重婚者还是相婚者),不能自行和解,不能自行撤诉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重婚属于自诉还是公诉?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刑事自诉案件登记立案的后果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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