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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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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062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区别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一、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盗窃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而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

3、犯罪对象不同。而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同时信用卡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是犯罪工具,为本罪所独有;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而盗窃罪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5、主体要件不同。盗窃罪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构成本罪;而信用卡诈骗罪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二、“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

1、主观上“善意透支”。持卡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办卡时材料真实且具备还款能力,只是由于重大变故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暂时无力偿还。

2、客观上积极还款。不仅有积极还款的意愿,还主动配合发卡银行履行还款义务,表现为及时接听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回复短信通知,与银行协商分期还款计划,想方设法先偿还部分欠款

3、欠款数额较小。透支款项低于1万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够不上刑事案件。

4、在规定期限还款。虽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但在3个月内还清透支额度的,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还有其他三种形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不管哪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都将依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当事人所透支款项仍不会免除,应按照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等总金额进行偿还。违法代价之大不得不引起警醒。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区别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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