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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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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874人看过
导读: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一、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也就是说,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但是也有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所以,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一般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职务犯罪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检察院不立案该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

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三是提起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法律赋予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复议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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