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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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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1292人看过
导读: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在客观方面嫌疑人实施了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嫌疑人侵犯了武装部队的声誉及正常管理活动。
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对象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3、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涉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只有证人证言可以定罪吗?

只有证人证言不可以定罪,在刑事案件中,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取证要求有哪些?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方面构成要件的才可以按照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影响最终的量刑标准,以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为目的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一般都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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