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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有哪些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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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713人看过
导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交换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来进行处罚,这指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如果受贿的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程度的,将会按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有哪些惩罚?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有哪些惩罚?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第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财物方面相似,但两者之间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选的影响力受贿的,将会按照《刑法》第388条当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此进行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间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比如说两个犯罪罪名的受贿主体是不一样的,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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