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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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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898人看过
导读: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包括累犯的从重处罚的条件,在犯罪分子执行完毕有期徒刑的刑罚之后,五年内又犯下可以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的罪行,属于累犯的范畴,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从重处罚。
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有哪些?

一、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有哪些?

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一)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二)特殊累犯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时间无限制: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很重要的地方。

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累犯量刑: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累犯不得假释。

二、一般累犯的认定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应当属于“累犯”;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刑罚没有执行,就不算“执行完毕”,因此就不算“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据建议对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是否属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释。

一般累犯的认定条件包括主观的条件,刑度的条件还有时间的条件,主观的条件是两个罪行都是故意犯罪的情况,刑度条件是犯罪的罪行都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时间条件是两者的犯罪事件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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