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社保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2-22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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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在武汉使用生育保险报销的条件是,用人单位连续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生育行为是符合当地的计划生育规定的。比如未婚生子,或者违规生育第3胎就不能使用生育保险报销。生育保险不仅能报销生育医疗费,在产假期间还能领生育津贴。
一、武汉社保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
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二、武汉生育保险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日。
第十三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第十六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附后)。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按照武汉市的相关规定,要想用生育保险报销,必须是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这也意味着刚参加生育保险就有生育行为的话,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也需要为男职工购买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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