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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种猪买卖合同律师拟定才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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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021人看过
导读:辽宁种猪买卖合同并不是需要由律师拟定才会有效,一般来说只要合同之中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且合同当事人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等的情形,那么种猪买卖合同,不管是由律师拟定的,还是当事人自己拟定的,一般都会具有司法效力。
辽宁种猪买卖合同律师拟定才会有效吗?

一、辽宁种猪买卖合同律师拟定才会有效吗?

辽宁种猪买卖合同并不是需要由律师拟定才会有效,只要满足以下的情形,那么合同就会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在什么情况下签定的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在什么情况下签定的合同可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不管民事主体之间,是想签署种猪合同,还是想签署其他的合同,都需要确保合同之中的内容,并不违反人格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的规定,否则将会导致合同的部分、或者是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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