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与分包是平等法人,都应是合法企业单位。总包,即总承包,分包是专业承包,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是按合同约定而成立的工程合作关系,各自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职责、义务、期限。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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