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承接内墙涂料施工业务的企业,与常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内墙涂料施工合同》,约定由该施工企业负责某房地产项目内多栋商铺及主楼部分的涂料施工。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相关工程也通过了对应验收,双方在2021年1月完成了整体工程款结算,共同确认案涉项目的工程款合计1383363.03元。但被告在2021年2月4日之前仅累计支付了99万元工程款,剩余393363.03元一直没有支付。等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施工方多次通过电话沟通、发送正式催款函的方式主张尾款,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始终没有支付剩余款项,这笔长期被占用的资金直接影响了施工企业的日常资金周转,打乱了其后续承接新项目的资金安排。
常州陈悦律师接受该施工企业委托后,第一时间着手整理全案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签署的正式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结算文件、被告过往的付款流水记录,以及施工方此前多次发送的催款函件和对应的送达凭证。逐一核对所有材料后,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被告拖欠剩余工程款的事实不存在任何模糊争议,没有证据层面的障碍。当时常州民商事律师陈悦律师考虑到本案涉及的标的额不大,双方核心争议点仅集中在剩余尾款的支付时间上,且前期沟通中也捕捉到被告并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只是希望能延后付款,本身具备一定的履行意愿,如果按部就班走完完整的诉讼流程,之后再进入执行环节,反而会拉长施工方拿到款项的时间,于是制定了“以诉促调”的办理策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同步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名下对应金额的银行账户资产进行冻结,直接降低了被告后续转移资产逃避付款的可能性,也为后续的调解协商争取到更主动的位置。
案件由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陈悦律师开始持续与承办法官保持沟通,同步也主动联系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次传递施工方希望尽快推进协商、减少双方时间成本的意愿,逐步推动调解进程向前走。在多轮调解磋商的过程中,陈悦律师始终坚持核心底线,要求被告必须全额覆盖大部分欠付工程款本金,不能在本金层面作出不合理的让步,保障施工方的核心利益不出现损失。同时考虑到如果长期僵持不下,双方都需要投入更多时间精力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后续即便拿到胜诉判决,进入执行环节也可能出现新的变数,反而拉长回款周期,于是在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层面同意作出适当让步,以此换取被告尽快安排款项支付。
经过多轮协商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3000元,对应的支付方式可以使用银行电子承兑汇票,贴合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付款习惯。同时协议中专门设置了约束条款,如果被告没有在约定时限内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就需要另行承担18000元的违约金,届时原告可以就全部未履行的剩余款项以及约定的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再经过额外的诉讼程序。作为对价,施工方自愿放弃原本主张的剩余逾期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涉及的减半收取的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6671元,也由原告自行负担。
这份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备正式的司法强制效力,设置的违约加速执行条款,既在被告按期付款的前提下,帮原告避开了普通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可能耗费的数月甚至更长时间,让施工方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就拿到绝大部分的工程尾款,填补此前被占用的资金缺口,恢复正常的资金周转。同时如果后续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足额付款,施工方不需要再重新走完整的诉讼流程,就能直接拿着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对全部剩余款项和违约金进行强制执行,相当于给原告的债权上了双重保障,既省去了后续可能出现的漫长执行异议、再次诉讼的流程,也避免了资金长期无法落袋的风险。整个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一次性了结,双方约定所有款项付清后,彼此之间就案涉项目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既帮施工方实现了接近全额本金的快速回收,也没有消耗企业过多的人力物力在持续的诉讼对抗中,兼顾了效率和权益保障的双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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