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以自己名义和XX公司在2020年2月25日到2023年2月24日,签订了一份为期36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的是套内面积510平方米的商铺,用来经营儿童乐园。合同约定租金是每平米75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在付款期限届满前20天支付下一季度租金,还得缴纳5万元保证金。在这之前,2019年12月14日,A给XX公司转了5000元,备注是“商场儿童乐园意向金”,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24日D给XX公司付了四笔款共10万,备注“三楼游乐场装修押金及租金”。2020年3月26日,A和D一起设立了XX公司,A还是发起人及法定代表人。2021年5月15日,XX公司和XX公司签了补充协议,调整租赁面积还确认了欠付租金数额。2021年9月1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成了D。2021年10月,XX公司出了个《以物抵债承诺书》,说把商铺里所有设备抵5万给XX公司,A把这文件微信发给了XX公司工作人员。后来XX公司觉得A没经营意向了,合同履行不下去,欠的租金和场地占用费也没给,扣了押金也不够,A也没办撤场手续和恢复原状,就把A告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要求A支付租金24061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经过周耀东律师代理,庭审直播开庭,庭后和法官及对方代理律师沟通,最后对方撤诉结案。
依据:
周耀东律师提出了三个主要观点。首先是被告主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虽然合同是A签的,但实际使用商铺经营儿童乐园的是XX公司。租金是D付的,XX公司也接受了,疫情后关于租金和设备折现的《以物抵债承诺书》也是XX公司出的,从租金支付、函件往来等情况看,合同实际权利义务主体是公司,不是A,所以XX公司起诉A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其次是欠付租金数额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和七百一十三条,XX公司收了5万元保证金没退,要从欠付租金里扣。还有设备折现5万也要扣,所以实际欠租是140610元。另外,XX公司没提供租金发票,商铺还漏水影响经营,按规定应减少租金。
最后是资金占用利息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和五百九十条,2020年3月到2021年9月疫情反复,儿童游乐行业受影响大,XX公司拖欠租金有不可抗力因素,不用承担违约责任,XX公司主张的LPR四倍利息也没法律依据。
本地流程:
在当地遇到类似的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先收集相关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然后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在庭审中,双方会陈述观点和理由,进行举证质证。庭后可能还会和法官、对方律师沟通,最后法院根据情况作出判决或者双方达成和解等。
证据清单:
本案中重要的证据有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补充协议、《以物抵债承诺书》、关于商铺漏水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能证明租赁关系、付款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
常见误区:
很多人在遇到租赁合同纠纷时,可能认为签合同的人就得承担所有责任,没考虑到实际的权利义务主体。还有人在计算租金和利息时,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随意主张。另外,在遇到问题时不及时收集证据,导致后期维权困难。
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周耀东律师,执业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1202210433373,他还是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员等,擅长民商事、合同、侵权、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领域,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