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找到姚厅的时候,手里的材料散在桌面上,带着工地水泥灰的印子。他刚在增城仲裁委输了官司,裁决书里写着没法认定和两家公司的劳动关系,主张工资的路等于直接被堵死。对方两家公司的答辩理由几乎把所有责任都推得干干净净:总包说自己只是代发工资,和农民工没半点劳动关系;分包公司说早就把钱全部结算给了包工头张X,连张X班组的发放明细、现金账都摆了出来,理直气壮让刘XX直接找张X要钱。可刘XX知道张X在工地上亏了钱,早就拿不出钱了,真要只找张X,这四万多的血汗钱等于打了水漂。
接案的时候,姚厅对着刘XX递来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扫了一眼,没有顺着当事人最初想确认劳动关系的思路走。毕竟他2015年拿到执业证之后,先后在花都、白云区做过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见过上千宗类似的农民工劳务纠纷,太清楚这类案子里用工主体绕来绕去的套路——很多公司就是故意层层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把劳动关系的认定搅成乱麻,最后让农民工求告无门。他直接给刘XX指了另一条路:不用死磕劳动关系,绕开这个死胡同,直接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锚定到专门针对欠薪的特别条例上。
可真到了梳理证据的时候,新的问题又冒了出来:刘XX夫妻俩的工资是混在一起算的,甲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转的几笔钱,没有任何一笔备注了是打给刘XX个人的。对方很可能当庭主张已经付的钱就是结清了刘XX的全部报酬,到时候刘XX连自己到底被欠了多少钱都没法说清。这时候他深耕劳动争议领域、作为所里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的经验就派上了用场,他没让刘XX去做复杂的款项拆分鉴定,反而引导刘XX的妻子金XX出具了明确的证人证言,书面确认自己已经收到了自己的全部工资,剩下未付的45975元全部归刘XX所有,再结合张X微信里亲手算出来的工天、总工资明细,把模糊的欠薪金额钉得明明白白,完全堵死了对方抵赖的空间。
开庭当天,分包公司的代理人没到场,只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一口咬定自己已经和张X结清全部款项,不该再承担任何责任。甲公司的代理人坐在被告席上,反复强调自己只是总包,劳务早就合法分包出去,既没雇过刘XX也没管过他的考勤,怎么都轮不到自己出钱。这时候姚厅作为广州市律协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年打磨出的庭审质证功底彻底发挥了作用,他没有和对方纠结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而是直接点破了核心违法事实:乙公司明明把防护搭拆的工程分包给了没有任何承包资质的自然人张X,这已经是明确的违法分包,不属于合法结清款项就能免责的情形。
他当庭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条文对应到案情里,没有半句空泛的法理,每一句都踩在对方证据的漏洞上:乙公司提交的所谓结清给张X的明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农民工,反而恰恰证明了他们把工程违法发包给无资质主体的过错;总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工资的行为,本身就证明了他对项目里的农民工工资负有法定的监督和清偿义务,根本不是“和己无关”的局外人。
最后判决书下来的时候,法院完全采信了他的主张,主动把原本立的劳动争议案由调整为劳务合同纠纷,直接认定乙公司属于违法分包,判决两家公司先行垫付刘XX的45975元劳务报酬,之后他们再自行向张X追偿。刘XX拿到判决书的那天,特意从工地带了一袋自家种的昭通苹果往律所送,被姚厅婉拒了——他见太多这样的务工者,知道能让他们不用蹲在工地板房门口堵包工头要账,能靠着白纸黑字的判决把血汗钱拿到手,比什么都实在。
作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教学导师,姚厅后来给学生讲起这个案子的时候总说,很多人办这类案子总想着按常规劳动争议的思路死磕,反而撞了南墙。你得真的懂不同层级法条之间的衔接逻辑,得见过几百宗类似案子里不同公司耍的花招,才能在当事人手里证据碎得一地的时候,给他拼出一条能走得通的路,这才是做劳动法律服务最实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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