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当事人王某因涉58.9万余元资金关联案件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该罪名对应量刑区间较重,当事人及家属委托李勇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指控罪名变更为职务侵占罪,结合全案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有期徒刑五年的从轻判决,最大程度规避了重罪处罚的不利后果。
王某系某物流公司实际经营者,2020年4月18日因涉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将王某与另外三名同案人员合并起诉,指控四人构成诈骗罪。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经审理查明,同案另一被告人毕某系被害单位某省区总经理,全权负责该区域业务管理工作,本次涉案行为系毕某利用自身岗位的管理权限,纠集其余人员分工配合,通过操作内部配送费审批流程套取被害单位资金,涉案金额总计58.9万余元。
李勇律师接手案件时,面临多重现实障碍:
首先是定性分歧极大,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法定量刑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的思路下,若该指控被法院直接采纳,当事人将面临远超当前量刑结果的处罚,且在控方已完成公诉意见梳理的前提下,推翻既定定性需要扎实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撑。
其次是涉案金额认定依据存在瑕疵,被害单位先后提交的多份情况说明载明的数据互不统一,全程未经过专业审计或司法鉴定程序,该部分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待厘清的空间,但相关原始流水散落于被害单位各业务端口,逐一核实核对工作量极大。
最后是共同犯罪地位划分存在争议,案卷材料中部分同案供述未完整体现各人员的实际参与程度,如何还原当事人在整个行为链条中的实际作用,避免被直接认定为主犯并从重处罚,也是代理过程中需要突破的难点。
接受委托后,李勇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全部卷宗材料逐页核对,锚定毕某的岗位身份与涉案行为的关联属性作为核心辩护切口:首先梳理毕某的职务职责文件、内部审批流程规范,逐一比对每一笔涉案配送费的流转节点,明确全部套取行为均是依托毕某的职务便利完成,案涉行为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骗取无关第三方财物”的构成要件,反而完全贴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特征。
针对涉案金额部分,李勇律师将被害单位提交的多份情况说明逐页交叉比对,梳理出数据矛盾的具体点位,结合在案的银行流水、配送单凭证逐一核算可确认的涉案金额,指出无审计支撑的金额认定不具备证据合法性,同时梳理出部分已发起申请但未实际拨付的资金对应的犯罪未遂情节。
针对共同犯罪地位问题,李勇律师逐一核对各被告人的供述笔录,梳理王某与上游负责人毕某的隶属关系、实际参与的具体工作内容,提交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仅参与部分执行环节、未参与核心决策的相关佐证材料,结合当事人无前科、到案后自愿认罪的情节,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体系提交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李勇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全案行为实质系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资金,依法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定性,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认定部分涉案资金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取得,系犯罪未遂,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考量。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作为长期办理各类刑事及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执业律师,同时兼任大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勇律师在实务中发现,不少侵财类案件的定性边界往往并非泾渭分明,办案过程中不能仅依据公诉机关指控的初步罪名直接调整辩护思路,必须回归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本身,锚定行为的核心特征拆解辨析。
法律服务的边界始终建立在客观事实与现行法律框架之上,专业代理能够通过对证据细节的梳理、法律适用的精准研判,尽最大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范围内的有利结果,但绝不可能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提供兜底。从业以来李勇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不管是刑事案件的辩护还是商事顾问服务,都习惯把风险防控的节点向前延伸——比如李勇律师担任大同市大同开发区招商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没有把合同审查局限在文字校对层面,而是搭建了覆盖签约前资信调查、签约中条款设计、履行中动态监控的全流程防控机制,就是为了尽可能避免后续产生纠纷陷入被动局面。李勇律师作为大同市电台新闻综合频道特邀律师,每周四在“法律伴你行”栏目解答公众法律咨询,也是希望把这类实务中总结的风险识别方法传递给更多群众,帮助大家提前规避不必要的权益受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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