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刑事辩护律师刘勇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机关调取全部侦查卷宗,逐页核对卷宗内的涉案资金往来明细、涉案人员聊天记录、各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各项侦查说明,没有放过任何一处细节。针对卷宗中呈现的涉案流水,他逐一对应每一笔款项的流转路径,标记出当事人经手的每一笔资金对应的实际用途,区分出其个人获利的具体金额,同时排除了多笔其完全未接触、不知情的资金往来。之后他多次会见当事人,对照卷宗中记录的案件细节,一步步梳理完整事件经过,细致区分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在整个涉案活动中的实际参与程度,确认其只是作为普通在职职工被动参与相关环节,事前并未参与涉案项目的策划,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核心诈骗行为,只是按照上级安排完成了部分日常工作内容,且事前对整个项目的违法性认知存在明显偏差,不存在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相对方也就是侦查机关的移送起诉意见明确指出,当事人参与了涉案项目的部分运营环节,且实际获得了对应的报酬,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相对方同时提交了多份同类型案件的起诉判决文书,认为该类案件的参与人员只要有实际领取报酬的记录,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存在不起诉的空间。针对相对方的这一立场,刘勇律师没有直接否定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而是围绕核心争议点调整论证逻辑,他结合前期阅卷和会见梳理出的所有事实细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相对不起诉的法定适用条件,整理出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到案后全程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获利金额较低、已经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同时检索梳理了本地及省内多份同类情节的不起诉公开判例,逐一标注出判例中与本案当事人情节对应的契合点,形成了逻辑完整、依据充分的书面辩护意见,清晰论证该当事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极低,不需要判处刑罚,完全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适用条件。
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刘勇律师持续与案件承办检察官保持良性的专业沟通,先后多次就核心争议点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当面交流,逐一回应承办方提出的各项疑问,补充提交了多份能够佐证当事人日常工作表现、无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夯实不起诉的事实和法律基础,最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完整的专项不起诉法律意见。检察机关在对全部卷宗材料和辩护意见进行全面核查后,认可了辩护方提出的关于当事人主观认知、参与程度、情节轻重的全部论证内容,认为该当事人在涉案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确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最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处理结果直接回应了全案的核心争议,检察机关没有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当事人无需经过审判程序,不会产生任何刑事犯罪前科记录,其原有国企工作得以保留,后续职业资格报考、个人征信以及相关亲属的政审环节都不会受到本次案件的任何负面影响,完全规避了诈骗罪定罪后可能带来的一系列严重不利后果。整个辩护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核对、事实梳理、法律检索和沟通工作,全部围绕“当事人是否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这一唯一核心争议展开,没有分散精力提出无关的辩护主张,也没有刻意追求无关的从轻情节,最终通过严密的证据梳理和规范的法律论证,让辩护意见全部被检察机关采纳,实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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