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人在借款时会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有多种保障方式,既有人保,即保证人提供保证;也有物保。当借款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要执行借款债务时,就会纠结到底该先用人保还是先执行担保物。这种情况在现实的借贷关系中十分常见,不少债权人都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难,不知道该如何操作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明确担保类型及相关规定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物的担保,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还涉及到第三人提供保证和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并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
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物保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比如约定了优先用人保或者优先用物保来执行债务,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丁用自己的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甲、乙、丙、丁四方约定,若甲到期不能还款,优先由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在甲到期不还钱时,乙就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
三、无约定且有债务人自己物保时的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举个例子,甲向乙借款,甲用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同时丙作为保证人。当甲到期不还钱时,乙应该先就甲的汽车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比如将汽车拍卖、变卖,用所得价款来偿还借款。如果汽车拍卖、变卖后仍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那么乙才可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剩余债务的保证责任。
四、第三人提供物保时的选择
如果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就有选择权了。债权人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用自己的房子提供抵押担保,丁作为保证人。当甲到期不还钱时,乙可以选择拍卖丙的房子来偿还借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丁承担保证责任。
执行借款债务时是否先用人保还是先执行担保物,要根据具体的担保类型和约定情况来确定。如果情况复杂,当事人自己难以判断和操作,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
在处理完借款债务的执行问题后,后续可能还会遇到保证人或物保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或者在执行担保物过程中遇到各种阻碍,比如担保物存在争议等。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新的纠纷。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本地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的执业资质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律师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帮你解决后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难题,让你在债权保障问题上更加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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