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4日,仝XX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后被派遣至某环境科技公司工作。10月28日,仝XX在工作中左手被铁轴压伤,诊断为左无名指远节指骨骨折。2025年6月26日认定为工伤,8月27日鉴定为十级伤残。仝XX请求确认与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多项赔偿,同时要求环境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人力资源公司在仲裁阶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环境科技公司则以自己仅是用工单位为由,不认可承担连带责任。仝XX陷入了劳务派遣工伤赔偿“踢皮球”的困境。
法律依据:
陈步青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据,明确了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当劳动者受到损害时,双方的责任承担方式。
操作流程:
首先,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像仝XX一样,拿到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结果,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然后,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明确自己的诉求。在仲裁过程中,要围绕关键争点进行论证,如伤害事实是否清晰、用工单位是否能免责、派遣单位的缺席责任等。陈步青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按照这些步骤展开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材料/证据清单:
本案中,关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鉴定报告、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工资记录等。工伤认定决定书能证明伤害是在工作中发生且被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报告确定了伤残等级,是计算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休假证明用于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记录则关系到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留存这些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常见误区:
很多劳动者认为只要是劳务派遣,自己的工伤赔偿就只能找派遣单位,而忽略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就像本案中的环境科技公司,企图以自己是用工单位为由逃避责任。还有些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没有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导致错过最佳维权时机。另外,在仲裁过程中,不能有效围绕核心争点进行论证,也会影响维权效果。
风险提示:
一方面,劳务派遣单位可能像本案中的人力资源公司一样,采取“隐身”拒不到庭的策略,试图逃避责任。这可能会增加维权的难度和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即使拿到了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不服,还可能提起诉讼,导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进一步延长维权时间。而且,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如果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可能会导致赔偿金额计算错误,影响自身利益。陈步青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江苏地区处理过大量工伤案件,熟悉各地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能有效帮助劳动者规避这些风险。他于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其正直认真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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