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XX民委员会与村民陈XX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该案件由刘昊东律师代理村委会一方参与了诉讼。
刘昊东律师是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业证号为11501202010253713,自2019年3月正式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逾2000件。他也是呼和浩特市电视台《青城融媒》主讲律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村居法律顾问、优秀党员律师。
事情的起因是,2018年雅达XX土地被统一征收。征收时,村委会与村民协商将村中多余荒地、草地分配至各村民户中计算征地款。陈XX于1989年出生,二轮土地承包时村中已无多余土地向其分配,他与村委会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没有其份额。村委会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明确了不同情况村民的补偿标准,“有户有地”人员分得8亩,“有户无地”等人员分得5亩。经双方确认,陈XX及其家庭成员按26亩土地标准分配补偿款,但陈XX认为自己应按8亩标准获补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陈XX的补偿款一直未发放。2021年11月16日,陈XX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村委会承认陈XX主张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判决村委会按8亩标准支付陈XX征地款及青苗补偿费。然而,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刘昊东律师等提起上诉。刘昊东律师在上诉过程中,为村委会补充提交了两组证据。证据一《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用以证明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5亩标准分配补偿款;证据二《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证明陈XX作为户主已确认被征收土地面积,且其主张的关于8亩土地补偿标准的协议无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决村委会按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是否正确。对于征地补偿款,要查明陈XX的生产、生活情况来确定其是否为补偿对象。陈XX自出生户籍就落在其父户内,二轮土地承包时其父代表家庭成员签订了承包合同,陈XX作为家庭成员应享有土地承包份额,且其户籍仍在雅达XX,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为征地补偿款的主要补偿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征地补偿费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村委会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合法有效。综合全案证据,可认定陈XX属于方案中“有户有地”村民。村委会虽主张“有户有地”的1184人中不包含陈XX,但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一审判决村委会按8亩土地标准支付征地补偿款并无不当。对于青苗补偿费,因方案未涉及且陈XX未提交计算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在呼和浩特,如果遇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般的流程是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被征收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需提交相关证据。以本案为例,证据清单可能包括土地承包合同、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会议纪要、户口本等。
在这类纠纷中,常见的误区是村民认为只要户口在村里,就一定能按某一固定标准获得全部补偿,而忽略了实际的土地承包情况和补偿方案的具体规定;村委会则可能在认定村民补偿标准时,过于注重表面情况,未充分考虑村民作为家庭成员的土地权益。
在此提醒大家,法律案件情况复杂多变,本案例仅作为参考,具体案件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刘昊东律师及其团队将凭借专业知识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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