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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有争议怎么办?呼和浩特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刘昊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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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7 · 15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昊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01025371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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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村委会与村民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上产生纠纷,维权难点在于确定村民应获得补偿的亩数。刘昊东律师作为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刘律师所在的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奈伦国际A座11楼1108。此案例为类似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提供了参考,可借鉴刘律师在案件中的法律分析和诉讼思路。

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XX民委员会与村民陈XX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该案件由刘昊东律师代理村委会一方参与了诉讼。

刘昊东律师是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业证号为11501202010253713,自2019年3月正式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逾2000件。他也是呼和浩特市电视台《青城融媒》主讲律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村居法律顾问、优秀党员律师。

事情的起因是,2018年雅达XX土地被统一征收。征收时,村委会与村民协商将村中多余荒地、草地分配至各村民户中计算征地款。陈XX于1989年出生,二轮土地承包时村中已无多余土地向其分配,他与村委会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没有其份额。村委会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明确了不同情况村民的补偿标准,“有户有地”人员分得8亩,“有户无地”等人员分得5亩。经双方确认,陈XX及其家庭成员按26亩土地标准分配补偿款,但陈XX认为自己应按8亩标准获补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陈XX的补偿款一直未发放。2021年11月16日,陈XX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村委会承认陈XX主张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判决村委会按8亩标准支付陈XX征地款及青苗补偿费。然而,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刘昊东律师等提起上诉。刘昊东律师在上诉过程中,为村委会补充提交了两组证据。证据一《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用以证明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5亩标准分配补偿款;证据二《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证明陈XX作为户主已确认被征收土地面积,且其主张的关于8亩土地补偿标准的协议无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决村委会按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是否正确。对于征地补偿款,要查明陈XX的生产、生活情况来确定其是否为补偿对象。陈XX自出生户籍就落在其父户内,二轮土地承包时其父代表家庭成员签订了承包合同,陈XX作为家庭成员应享有土地承包份额,且其户籍仍在雅达XX,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为征地补偿款的主要补偿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征地补偿费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村委会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合法有效。综合全案证据,可认定陈XX属于方案中“有户有地”村民。村委会虽主张“有户有地”的1184人中不包含陈XX,但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一审判决村委会按8亩土地标准支付征地补偿款并无不当。对于青苗补偿费,因方案未涉及且陈XX未提交计算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在呼和浩特,如果遇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般的流程是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被征收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需提交相关证据。以本案为例,证据清单可能包括土地承包合同、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会议纪要、户口本等。

在这类纠纷中,常见的误区是村民认为只要户口在村里,就一定能按某一固定标准获得全部补偿,而忽略了实际的土地承包情况和补偿方案的具体规定;村委会则可能在认定村民补偿标准时,过于注重表面情况,未充分考虑村民作为家庭成员的土地权益。

在此提醒大家,法律案件情况复杂多变,本案例仅作为参考,具体案件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刘昊东律师及其团队将凭借专业知识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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