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方在起诉时提交了供货相关的单据、部分款项的流转记录等材料,主张两名被告系合伙承接涉案工地的工程,基于合伙关系应当共同承担欠付货款的清偿责任。两名被诉的当事人对此存在明显分歧,其中一名当事人认可自己是实际承接工程、对接建材采购的主体,而另一名当事人则明确提出,自身只是工程的发包方,从未直接向供货方采购过建材,此前的转账行为仅属于代实际采购方垫付货款的性质,从未作出过加入买卖关系、共同承担货款的意思表示。除此之外,双方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也始终无法调和,供货方称自己多年来一直在主张债权,并未超过法定的权利行使期限,而被主张为发包方的当事人则提出,供货方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从未向自己以外的实际购货方催要过货款,直至提起本案诉讼时,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相应诉求不应再获得司法层面的支持,各方的争议始终围绕买卖合同主体认定、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这两个核心点展开。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上海石莉莉律师随即着手梳理全案的相关材料,首先把当事人留存的所有款项转账记录逐一核对,标注每一笔转账的具体备注内容,确认所有涉及款项流转的指向都仅为临时代付,从未出现过认可自身为购货方的表述。随后,石莉莉律师逐一梳理双方此前留存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没有遗漏任何一条涉及工程发包、建材采购、款项协商的对话内容,从中提取出能够明确证明工程已经发包给实际购货方,案涉建材采购事宜全部由实际购货方对接的相关表述。除此之外,石莉莉律师还调取收集了完整的工地发包相关事实材料,将所有分散的证据逐一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明确区分开发包方的身份和实际采购方的身份,彻底厘清代付行为和直接购货行为的边界。进入庭审环节后,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石莉莉律师围绕此前梳理清楚的两个核心抗辩点有序展开,首先结合全部举证材料说明当事人的发包方身份,强调此前的付款行为仅属于代为垫付的性质,自始至终从未介入过供货方和实际购货方之间的买卖约定,也没有作出过任何愿意成为买卖合同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不符合共同买方的认定标准,自然无需承担对应的货款清偿责任。其次,石莉莉律师结合已经查明的催款事实明确提出,供货方此前长期只向并非实际债务人的人员主张债权,该行为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前提下,供货方时隔多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其提出的诉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经过完整的一审审理程序,审理法院最终对上海石莉莉律师提出的全部代理意见予以采纳。法院首先结合在案所有证据作出认定,案涉建材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仅为实际对接采购的那名被告,此前被主张为共同债务人的当事人实施的代付行为,仅属于第三方代为履行款项支付义务的性质,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其加入买卖关系、成为共同买方,自然无需承担案涉货款的清偿责任。针对诉讼时效部分,法院结合民事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供货方仅向非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情形,其在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时隔多年才提起本案诉讼,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相应的胜诉权利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供货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提起诉讼的原告自行承担。作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的石莉莉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依托细致的证据梳理工作,把混杂在往来款项和零散对话里的事实逐一厘清,既帮当事人明确了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也在法定程序框架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石莉莉律师长期以来秉持执业理念,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领域深耕过程中,对专业服务的具体落地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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