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治理中,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事项极易引发权益争议,部分落户集体但未持有对应承包地的成员,常会就分配规则提出不同主张,相关纠纷的处理直接关系村集体自治秩序的稳定。本次披露的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由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作出裁判,代理方为涉案村民委员会。
本案中三名原告均为外地落户至涉案村民小组的人员,其中一名成年原告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该村民小组,两名未成年子女随其一同落户。因G234公路项目征收该村民小组多户水田,对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项下发后,三名原告主张按照小组全部人口平均分配案涉征地补偿款,要求村民小组支付集体收益款,同时要求村民委员会在保管村民小组财产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责任。经核实,本次征收范围内并无三原告家庭名下的土地,涉案村民小组前后两次召开户主代表会议研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第二次会议参会户数达到法定比例,经表决确定征地补偿款归原土地承包户所有,该方案经多数户主表决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执行。诉讼过程中,共同被告村民小组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表示认可,村民委员会需单独完成全流程抗辩工作。
谢佩是湖南哲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24年起执业,拥有公安、法院工作经验。接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后,谢佩第一时间完整收集两次户主代表会议全套原始材料,包含会议记录、参会户主签字资料、镇驻村工作人员参与会议的相关佐证材料,重点核算参会户数、表决户数,对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论证会议召开、表决流程完全符合法定要求。后续谢佩整理形成对应抗辩意见,明确提出三项核心主张,一是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事项,案涉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的参会户数、表决比例均满足法定条件,形成的分配决议合法有效,二是本次征地并未征收三原告的承包土地,按照表决决议,原告无权分得案涉征地补偿款,三是村民委员会执行合法有效的村民小组决议,不存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行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谢佩就两次户主代表会议的程序合法性逐一向法庭说明,重点阐述村民小组内部有权通过民主表决的方式确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模式,既可以选择集体统一按人口均分,也可以选择补偿款归原土地承包户,只要程序合法,决议就具备法律约束力。同时向法庭说明,8月25日形成的会议决议是在后产生的新决议,代表村民最新的集体意志,应当优先适用,三原告虽然户籍落户本村组,但本次征地没有征用其家庭承包土地,按照该生效决议,不具备分得补偿款的条件。
截至披露时,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裁判,对两次户主代表会议的参会户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核查,认定两次会议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后一次会议决议视为对前一版方案的修改替代,应当以后续村民集体表决意志为准,三原告家庭无土地被征收,依照生效分配决议无权分得案涉征地补偿款,最终判决驳回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全部由三名原告承担。该裁判要点明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应当经本集体成员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决定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即生效,后形成的村民表决决议可以替代修改之前分配方案,应当尊重村民集体自治意志,未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合法生效的分配决议不享有对应征地补偿款。
针对这类纠纷的实务处理,谢佩提示,农村集体处理征地补偿分配相关事宜,务必留存完整会议记录、参会签到、表决材料,保证参会户数、表决比例符合法律硬性要求,完备的程序证据是集体决议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即便部分村民对分配方案有不同意见,只要民主程序合法,就应当尊重村民自治结果,以此维护村集体的正常管理秩序,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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