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的实务场景中,户籍迁入但无对应承包地的新落户成员要求均分补偿款的纠纷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村民自治规则与成员权益保障的边界厘清,对代理律师的事实梳理和法律适配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本案中,外地落户的三名原告因G234公路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事宜,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共同起诉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三名原告中一名成年原告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案涉村民小组,两名未成年子女随其落户该村民小组,本次征收中三原告家庭名下没有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案涉村民小组前后召开两次户主代表会议研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第一次会议形成的方案提出水田征地补偿、水塘补偿归入集体分配,按特定时间节点在册人口分配;后续再次召开户主代表会议,参会户数达到法定比例,经表决形成新的分配方案,确定征地补偿款归原土地承包户所有,集体水塘补偿款暂缓处置,镇、村两级工作人员到场见证会议全过程,该分配方案经多数户主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依据该表决决议对外发放征地补偿款。因三原告家庭无土地被征收,按照该份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收益,三原告遂提起诉讼,主张按照小组全部人口平均分配案涉征地补偿款,要求村民小组支付集体收益款,同时要求村民委员会在保管村民小组财产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谢佩律师作为本案中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介入案件处理,她自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有公安、法院工作经验,此前已办理大量民商事相关诉讼案件,对这类涉及基层自治规则的纠纷有清晰的实务处理思路。接手案件后,她第一时间完整收集两次户主代表会议的全套原始材料,包含会议记录、参会户主签字资料、镇驻村工作人员参与会议的相关佐证,重点核算参会户数、表决户数,对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论证会议召开、表决流程完全符合法定要求。庭审过程中,出现了共同被告村民小组当庭认可原告诉求的特殊情况,谢佩律师需要独立完成全部举证与说理工作,她在庭审中提出抗辩,明确征地补偿款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案涉分配决议经过户主代表会议法定程序表决,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征地并未征收三原告名下土地,其主张按人均分配补偿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两次户主代表会议的参会户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逐一核查,认定两次会议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后一次会议决议视为对前一版方案的修改替代,应当以后续村民集体表决意志为准,三原告家庭无土地被征收,依照生效分配决议无权分得案涉征地补偿款,最终判决驳回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全部由三名原告承担。该裁判要点明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应当经本集体成员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决定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即生效,后形成的村民表决决议可以替代修改之前分配方案,应当尊重村民集体自治意志,未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合法生效的分配决议不享有对应征地补偿款。
谢佩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没有依赖常规的类案检索思路,而是将核心精力放在程序证据的梳理核验上,这一处理路径也契合了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逻辑。这类纠纷的核心矛盾往往不是实体分配规则的公平性争议,而是民主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核验,很多村集体在形成分配决议时没有留存完整的流程材料,后续涉诉时往往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从本案的办理过程可以提炼出明确的实务启示,农村集体处理征地补偿分配相关事宜,务必留存完整会议记录、参会签到、表决材料,保证参会户数、表决比例符合法律硬性要求,完备的程序证据是集体决议得到法院支持的核心关键,即便部分村民有不同意见,只要民主程序合法,就应当尊重村民自治结果。
基层治理中的规则效力,从来都不是源于口头约定,而是源于每一步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积累,这一原则在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处置场景中体现得尤为直接。本案中村委会执行合法有效的村民小组决议,不存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行为,其管理行为得到司法认可,也维护了村集体正常的财产管理秩序,避免了后续同类分配事项陷入无规则可依的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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