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最初接触案件材料时,只知道自己跟着他人去了赌场帮忙做了些记账、兑换筹码的事务,完全没想过会被认定为主犯。他回忆自己参与的全部过程,始终认为自己只是打打下手,没有参与赌场的核心决策,也没有拿到赌场的利润分成,但不清楚这些零散的事实能不能支撑自己的主张。眼看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摆在面前,陈某找不到合适的切入点,也不知道该提交哪些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说法,只能陷入被动等待的状态。
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杨浩然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在案证据,厘清案件的完整脉络。这起案件里,组织者李某从购买赌具、租用场地到邀约赌客,全程主导赌场的所有核心运营事项,拥有绝对的控制权。陈某是受李某邀约才参与到赌场事务里,日常只负责记账、接收赌资和兑换筹码这些劳务性工作,所有涉及赌场经营的重大事项他都没有参与决策,也没有约定参与赌场的利润分配,仅仅是拿到少量的固定酬劳。
大理祥云县刑事辩护律师杨浩然律师围绕陈某的行为性质,逐步搭建完整的辩护逻辑。她逐一比对全部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在案的资金流水记录,把陈某参与每一项事务的具体时间、行为边界逐一梳理清楚,排除了他参与赌场核心决策、分配利润的可能性。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鉴定报告里关于非法获利的计算部分,她仔细核对每一笔资金往来明细,发现其中没有扣除参赌人员带入的自有赌资,存在明显的计算逻辑漏洞,直接导致涉案非法获利金额统计虚高。
整个辩护过程中,陈某需要配合梳理自己参与赌场事务的全部细节,如实告知每一笔资金经手的具体情况,配合核对资金流水里和自己相关的记录,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所有需要配合的事项都被梳理得清晰明了,陈某不用面对混乱的材料无从下手,每一步推进都清楚自己需要做什么。
大理祥云县杨浩然律师结合整理完毕的全部证据材料,向办案机关清晰阐述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定位,说明陈某全程仅提供劳务性辅助工作,不属于开设赌场的核心组织人员,不应当被认定为主犯。同时针对鉴定报告存在的计算漏洞逐一列明依据,提出不能直接采信该份鉴定意见中非法获利部分的主张,结合在案的其他客观证据重新核算实际的涉案金额。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审理,最终认定李某租用场地组织赌博,安排所有人员分工,完全掌控赌场运作,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方提出的鉴定意见中非法获利部分的异议予以采纳,对该部分内容不予采信。关于陈某的犯罪地位,法院最终认可了辩护意见,认定陈某受李某邀约参与犯罪,对赌场的重大事项没有决定权,依法认定为从犯,仅因其参与事务的积极性高于其他仅参与接收赌资的人员,认定其作用相对较大。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涉案人员也分别根据各自的作用被判处对应刑罚,部分人员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或追缴。拿到判决结果的陈某终于卸下了此前压在身上的重负,原本面临五年重刑的局面得到彻底扭转,生活的方向重新清晰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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