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辖区内一实际施工人在发包方进入破产清算后,仅凭加盖公章的欠条申报15万余元工程款债权,却因无法提供正式施工合同、完整结算资料被管理人直接不予确认,诉求一度面临全部落空的风险。当事人委托王雨恩律师代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后,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支持其全部核心诉求,157125元普通破产债权正式得到司法确认,案件诉讼费用也由破产企业全额承担。
案涉自然人原告此前承接当地某海洋生物企业旗下游乐园项目的木工包清工工程,项目完工后双方未补签正式施工合同,仅由该海洋生物企业向原告出具加盖公章的欠条,明确欠付工程款共计157125元。后续该海洋生物企业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按要求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案涉工程款债权,管理人以申报人无法提供对应施工合同、完整施工结算资料,无法佐证实际施工事实为由,直接出具债权不予确认通知书。
原告此前多次尝试自行沟通未果,若无法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债权,前期投入的劳务成本将全数无法追回,随后委托王雨恩律师正式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项目实际控制人、关联旅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王雨恩律师接手案件时,该案面临多重现实阻碍:其一为证据层面短板,原告始终无法提交双方事前签署的正式施工合同,也无规范的阶段性施工签证、分项结算单据,仅持有孤立的欠条,直接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缺口,破产管理人对欠条对应的交易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二为法律适用层面的混淆,管理人当庭抗辩称关联旅游公司此前向原告转账的15万元流水,已用于抵扣案涉欠条对应的欠款,两类不同主体的款项往来边界模糊,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其三为诉讼主体层面的复杂情况,案件追加两名第三人参与后,三方对应不同法律关系的待证事实互相交织,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债权事实无法查清。
王雨恩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当事人手头全部零散材料逐一梳理,除固定欠条、过往零星工程款流水、债权不予确认通知书三类核心材料外,还主动引导当事人联系项目期间一同参与施工的两名工友,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过施工人员的实际做工细节陈述,直接佐证原告完整完成案涉木工包清工工程的事实,弥补无正式施工合同的证据短板。
庭审过程中,王雨恩律师针对管理人的抗辩意见逐一对应梳理反驳逻辑:首先明确案涉欠条加盖海洋生物企业真实公章,不存在伪造情形,到庭的项目实际控制人也当庭对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作出自认,管理人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案涉欠条的证明效力;其次清晰剥离海洋生物企业与关联旅游公司两个独立民事主体的财产边界,明确管理人提及的15万元转账走账主体为关联旅游公司,对应的是双方其他工程往来,与本案欠条指向的游乐园木工项目欠款无关联性,不存在抵扣情形,最终逐步固定发包主体、实际施工行为、欠付金额完整对应的证据闭环。
同时王雨恩律师也结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适用情形,主动向当事人释明现有材料下优先债权主张缺乏对应支撑,合理调整诉讼预期,避免当事人因不当诉求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正式确认原告对案涉海洋生物破产企业享有157125元普通破产债权,案件受理费全部由破产企业承担;同时因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适用要件,驳回原告该项优先受偿的诉请,当事人核心的债权确认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作为长期深耕合同事务、破产类纠纷领域的执业律师,王雨恩结合办案经验表示,司法实践中不少实际施工人开展零散劳务作业时,习惯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完工后仅取得简易欠条作为结算凭证,一旦发包方进入破产程序,很容易因证据形式不完备遭遇债权申报阻碍。这类案件的办理核心,并非单纯依赖单一的债权凭证,而是要通过零散的施工痕迹、工资发放记录、关联人员陈述等材料补全事实链条,形成互相印证的完整证据体系,才能击破管理人对债权真实性的合理怀疑。
同时王雨恩也提醒,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有着严格的程序期限要求,当事人在收到管理人的不予确认通知后,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司法程序,避免因逾期丧失救济渠道。法律服务的核心作用是在事实与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梳理合法有据的主张,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边界,但任何代理行为都不能为突破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求兜底,所有权益主张都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王雨恩,执业证号13301200910658789,执业于浙江浙杭(龙港)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松阳路龙港印艺小镇客厅九楼A区,服务范围覆盖温州龙港及周边区域,主攻刑事辩护、合同事务、婚姻家庭领域,始终秉持严谨态度处理每一起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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