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的立场和各自的支撑依据都十分明确。保险公司作为上诉人,提出三项完全针对性的异议:首先主张涉案的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属于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其次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八百余元救援费明显超出正常标准,不属于合理的施救支出,超出部分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后提出诉讼费用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间接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无需负担。而两名被上诉人的立场则是,所有主张的费用都有对应的正式单据和合法程序文件支撑,一审判决已经对各项事实逐一核对,保险公司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推翻原认定,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各持己方手头的书面材料,争议的实质已经不是事故责任怎么划分的问题,而是已经固定下来的这些损失凭证,能不能直接对应到保险赔付的范围里。
乌鲁木齐张进军律师介入案件之后,没有停留在对一审判决的常规复述上,而是围绕保险公司提出的三项核心异议逐一梳理全部卷宗材料和当事人留存的原始凭证。首先针对鉴定结论的性质问题,他回溯了整个事故处理的流程,找到了鉴定结论出具的委托主体材料,确认该估价鉴定结论书并不是被上诉人自行委托机构作出,而是由处理本次事故的交警部门事故中队依职权委托,从委托启动环节就完全符合程序要求,根本不属于单方委托的情形,直接从根源上否定了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基础。接着针对八百余元的救援费争议,他把当事人留存的救援服务确认单完整整理出来,这份单据上清楚标注了施救的时间、地点、车辆信息和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属于能直接证明实际支出的直接证据,而保险公司只是口头主张费用过高,始终没有提交任何同路段同类型施救服务的正常收费标准作为反证,这份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把该项主张的合理性牢牢固定。针对最后一项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张进军律师对照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明确规定,指出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法定规则,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能和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规定相冲突,不能以此规避法定的诉讼费承担义务。
实际上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张进军律师就已经提前做了关键的事实梳理工作,指导两名被上诉人和涉案事故车辆的车主先行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车主直接赔偿停运损失、鉴定费等间接费用共计三千元,把这部分容易产生争议的间接损失索赔问题提前通过调解闭环处理完毕,剩下的核心车损、救援费索赔部分,完全指向保险合同下的保险赔付责任,直接避开了后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间接损失性质认定的纠缠,让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能够集中在保险公司提出的三项明确异议上,不会因为额外的事实争议打乱整体的维权节奏。
进入二审审理阶段之后,这套围绕分歧点搭建的事实和规则逻辑,直接让争议的边界变得格外清晰。法院在核查证据时很容易就确认,交警部门委托的鉴定程序完全合法,上诉人没有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效力;被上诉人提交的救援服务确认单能够印证费用实际发生,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费用存在不合理之处;而诉讼费用的承担规则属于法律层面的明确要求,保险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该规定。这三项此前双方各执一词的争议点,在完整的证据链条和明确的规则对照下,都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上诉人自行负担。此前当事人通过调解已经拿到的三千元停运损失等赔偿不受任何影响,一万三千余元的车辆维修费、八百余元的救援费以及对应的两审诉讼费用,全部按照判决内容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里,所有的争议点都没有陷入没有依据的空泛争辩,每一项反驳都落在了对应的事实凭证和规则条文上,当事人原本已经走到二审边缘的合理诉求,最终得到了完整的支持,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张进军律师作为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常年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这类围绕具体凭证和规则边界的争议厘清,也是他办理各类疑难复杂再审、申诉案件过程中,一贯坚持的务实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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