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至7月期间,陈先生与他人合伙在沙市区北京东路附近的拆迁楼门面内,设置七台麻将桌经营麻将馆,供周边群众以二十至四十元的“晃晃”麻将方式娱乐,参赌人员每自摸和牌一次,便向桌旁铁罐内放入两元作为“水钱”。2022年7月26日晚,当地公安部门对该场所进行突击清查,当场查获二十四名参赌人员及一万六千余元赌资。案发次日,陈先生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随即退缴了两万元违法所得。
到案后,陈先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续又于2024年9月被监视居住,案件历经近两年的侦查阶段,始终未形成最终处理结论。陈先生及家属因不熟悉刑事诉讼流程,既不清楚自身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边界,也不知道如何主动向办案机关表达有利情节,长期处于忐忑焦虑的状态,甚至担心最终会被判处实刑留下案底,影响自身与家人的正常生活。
案件移送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陈先生家属随即委托肖仲鹏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机关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页核对侦查机关调取的参赌人员证言、赌资扣押记录、场所经营流水、当事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梳理出全案的事实脉络:一是案涉麻将馆仅面向周边熟客开放,经营规模较小,累计收取的“水钱”金额有限;二是陈先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较低。
在本案办理全程中,肖仲鹏律师始终秉持严谨细致、务实高效的执业原则,摒弃模板化办案模式,结合当事人实际诉求、案件利弊情况定制专属解决方案,兼顾维权效果与当事人时间、经济成本。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明确辩护意见,结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主张陈先生的行为虽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但具备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多项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终采纳了相关辩护主张。
2025年7月3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陈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X不起诉。这一结果意味着陈先生不会因本次行为留下刑事犯罪记录,也无需再承担后续的刑罚执行,彻底解除了积压近两年的心理负担。
从本案实务来看,很多经营者在设置麻将馆、棋牌类娱乐场所时,容易忽略“抽头渔利”可能触碰开设赌场刑事红线的风险,一旦被立案查处,往往因为不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不熟悉证据审查规则,无法有效向办案机关提出自身的从宽情节。在此也提醒相关经营者,日常经营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设置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项目;一旦涉及刑事诉讼,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在案件审查起诉等关键节点充分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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