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蔚律师,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民革党员,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法学本科。从事法律工作十三载,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三百余件,以"于细微处寻真"为执业理念,擅长处理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类案件,同时兼顾合同纠纷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业务。李泽蔚律师参与多个标的额过10亿的重整项目,在多起全国性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帮助地方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争取到相对较轻量刑,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严谨的办案风格获得当事人的持续信任。
案件一:参与虚假平台诈骗,律师辩从犯坦白,刑期大幅缩减
案情简介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某团伙搭建虚假股票投资平台,分工伪装投资老师、客服,诱导多名被害人投入资金累计20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全体被告人被当场抓获。江某为该团伙底层组员,由李泽蔚律师担任指定辩护人,其余十名被告人分别指派或自行委托其他律师辩护。
办案思路
李泽蔚律师承接案件后,首先完成全案卷宗的细致梳理,重点核对电子数据、银行流水、被告人供述等核心证据,厘清江某在团伙中的具体职责与参与程度。通过多次会见江某,律师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引导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针对本案,律师确立了两层辩护思路:一是依法论证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系初犯、偶犯;二是强调其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团伙虚构股票投资平台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诈骗罪;十一名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全部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全体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部分退赔、获谅解人员酌情从轻。结合各被告人层级、参与时长差异化量刑,最终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涉案作案工具、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判决所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均体现了对从犯、坦白情节的依法认定。
案件二:聚众殴打他人涉寻衅滋事,律师细致辩护,法院采纳从轻意见
案情简介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张某、陆某(李泽蔚律师担任辩护人)、岑某、梁某、李某六人在某酒吧饮酒时,因质疑被害人抽奖作假,共同殴打三名被害人致三人轻微伤。公安抓获全部被告人,其中陆某、梁某、李某存在过往犯罪前科,李某构成累犯;后梁某、李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书面谅解。
办案思路
李泽蔚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陆某,全面核对监控录像、伤情鉴定意见、前科材料等全部案卷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律师向陆某充分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协助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过程中,律师重点围绕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提出从轻量刑意见,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程度,请求法院在法定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全体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陆某、梁某有前科、李某系累犯,酌情或依法从重;梁某、李某赔偿获谅解,可从轻;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殴打,不区分主从,结合各自情节差异化量刑。最终判决陆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其余被告人也被判处七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羁押期限依法折抵刑期。本案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律师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律师实务提示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从犯认定、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等,均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家属在委托律师后,应及时配合律师完成会见、证据核对等工作,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积极悔罪,才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争取从宽处理。同时,刑事案件的辩护需以完整的证据梳理为基础,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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