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齐齐哈尔,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部分人认为,只要犯了罪就只能按较重的刑罚来判,却不知在很多情况下存在从轻处罚的可能。比如一些人在共同犯罪中,错误地认为自己参与了整个过程就是主犯,没有意识到自己可能只是起辅助、次要作用的从犯;还有些人错失自首、积极退赃等能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导致明明有从轻情节却未能在量刑中体现,最终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例,2025年6月,被告人A伙同他人明知所取钱款为违法所得,仍参与取现转移犯罪所得。其中6月13日,A在辽宁省某地取走被诈骗人D的61万元现金,此次A未获利;6月16日,A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某地取走被诈骗人E的41万元现金,获利6000元。A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102万元,非法获利6000元。公诉机关指控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从2023年开始执业的姚凤东律师处理过不少这类案件,他接受委托后,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一是认为A应认定为从犯,因为A未参与前期沟通、决策、准备资金等关键环节,仅是被支配的执行者,获利远低于组织者,作用辅助、次要;二是提出A具有自首情节,A到案后主动、稳定、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黑龙江齐齐哈尔某区实施的犯罪行为;三是指出A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6000元已被扣押),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四是说明A具有中止意愿,A在某地取钱后已意识到行为违法,但在去往E地途中被抓获。
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引导A的家属收集了A日常表现良好的社区证明、与同案犯的聊天记录以证明其在犯罪中的角色、银行账户流水证实其获利情况等。通过社区走访收集社区证明,从A的手机中提取聊天记录,从银行调取账户流水,这些证据相互配合,形成了证明A无罪轻罪的逻辑体系。
庭审过程中,对方提出A参与了整个取钱过程,应为主犯;且到案后未及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犯罪已既遂,不存在中止。针对这些抗辩,姚凤东律师据理力争,强调A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以及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也应认定为有积极表现。但法院经审理查明,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A到案后仅供述齐齐哈尔部分犯罪事实,未及时供述某地部分,不符合自首条件;犯罪已既遂,中止意见不成立。不过,法院采纳了“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决A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6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虽然律师提出的部分意见未被采纳,但在被告人被认定为主犯、无自首情节的不利局面下,仍通过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使被告人获得接近法定最低刑的判决。
另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XX原系黑龙江甲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7月,与他人商议通过在生猪过磅时使用遥控设备调减重量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7月16日至9月19日期间,XX共计参与调减21车,非法获利10,5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共计64,329.8元。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姚凤东律师为其辩护时,提出XX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退赃,案发后家属积极联系受损单位,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在办理此案时,律师协助家属及时与公司沟通退赔事宜,收集退赔凭证、公司谅解书等证据。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XX系主犯的观点,律师强调XX在犯罪中的作用并非主导,且有诸多从轻情节。虽然法院认为XX系被公司审计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但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初犯、全部退赃等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通过这两个案例,普通人遇到类似刑事案件时,首先要及时找专业律师介入,律师能从专业角度分析案件,挖掘从轻情节。其次,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谅解。同时,不能盲目认为自己的行为毫无从轻可能,要相信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在齐齐哈尔遇到刑事犯罪案件,关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重视从轻情节的收集和呈现,如自首、立功、初犯、偶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二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能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三是当事人自身要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不要隐瞒或歪曲事实。遇到类似情况,正确的处理步骤是第一时间联系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展开调查取证、分析案件,制定辩护方案,在庭审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抱侥幸心理,也不要放弃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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