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莉莉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关于商铺租赁纠纷的二审案件。在此案中,上诉人杨X承租魏X的商铺用于经营超市,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租金逐年递增。但在实际租赁过程里,由于杨X经营困难,双方进行了口头协商,最终决定下调租金,并且杨X长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租金。然而,后来双方在租金尾款、27000元租赁押金以及单方提前解约违约金等问题上产生了重大争议。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未采纳租金下调这一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的租金递增标准,判令杨X支付租金68180元以及违约金10000元。杨X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于是委托石莉莉律师作为其二审委托代理人。与此同时,出租人魏X也提起了上诉,主张更高的欠付租金数额。
石莉莉律师接手二审案件之后,展开了细致且全面的工作。她对四年多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银行的全部租金转账凭证进行了全面梳理。将这些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详细记录每期实际付款金额,并且完整提取双方沟通降租的对话内容。经过精心整理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新证据并提交给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本案中,双方关于租金下调的口头协商及后续履行行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视为以其他形式对原书面合同租金条款进行了变更。
在庭审过程中,石莉莉律师清晰地论述了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书面租金条款这一观点,指出原合同的递增标准不应继续适用。同时,她就押金收条效力、出租人存在房屋出售协商干扰杨X经营、违约过错划分等方面完整发表了代理意见,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全部上诉主张。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石莉莉律师提交的转账和聊天记录等佐证证据。认定在租赁期间双方已协商调低租金,并且杨X按照调低后的标准实际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基于此,法院对租金金额进行了大幅改判,杨X仅需补足租金6000元;同时维持了合同解除、返还27000元押金、支付10000元违约金的判项,驳回了出租人的高额租金上诉请求,并依据民诉法二审改判相关规定作出了终审裁判,这一结果极大地减轻了杨X的经济支付压力。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提炼出的裁判规则是: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书面合同约定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存在差异时,若主张合同内容已变更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如电子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明双方就变更事宜进行过协商且实际履行了变更后的内容,法院会认可变更的效力,以实际变更后的情况来认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该裁判规则适用于各类涉及合同变更争议的案件,尤其是租赁合同中租金调整等常见变更事项。在类似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提醒相关当事人在遇到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情况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对于准确判断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维护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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