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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中基于地位作用的缓刑适用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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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0 · 11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倩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6人 执业5年
律所: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2520211133594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诉讼仲裁、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126291090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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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三名被告人共同涉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其中一名被告人有犯罪前科构成累犯,另两名被告人分别具备坦白、认罪认罚与自首情节,公诉机关提出明确量刑建议。辩护律师围绕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初犯身份及认罪认罚全流程表现展开辩护,相关意见获法庭全部采纳,最终当事人成功获缓刑,该案对同类共同犯罪的量刑精细化裁判具有参考意义。

该案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共同实施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其中第一被告人此前有故意犯罪前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构成累犯,第二、第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分别如实供述自身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结合全案事实提出量刑建议,对第一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其余两名被告人均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案件受理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展审理,三名被告人中第二被告人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案核心争议点在于,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的前提下,如何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实际地位与作用,将法定从轻、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中精准落地,避免同案不同情节被告人的裁量标准模糊,尤其是在同案有累犯从重情节的参照下,如何划定其余两名被告人的从轻量刑边界,确保缓刑适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张倩律师第一时间完成全部卷宗材料的阅卷工作,依托其累计承办逾300件案件积累的实务经验,没有仅停留在当事人已具备的坦白、认罪认罚等公开情节层面,而是逐页核对涉案的流水记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材料,梳理出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时长较短、实际分配获利金额远低于其他同案人员的细节,同时调取当事人所在社区出具的日常表现证明、无前科劣迹的相关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补链,强化其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的论证基础。在庭审过程中,张倩律师结合《刑法》关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规则、累犯评价规则以及《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标准,明确提出即便本案未划分主从犯,也应当依据各被告人实际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主观过错大小的差异进行个别化量刑,当事人主动提前缴纳罚金、自愿接受社区矫正的行为,也足以体现其认罪悔罪的真实性,不存在再次发生社会危险的可能。张倩律师2021年正式执业,毕业于西南大学民商法专业,始终秉持专业、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年均承办刑事案件不少于15件,对容留介绍卖淫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辩护要点有着精准的把握,本次辩护没有泛泛罗列从轻情节,而是将当事人的各类从轻情节与缓刑适用的法定要件逐一对应,形成闭环的论证逻辑。

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均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系共同犯罪,依据现有在案证据可不区分主从犯,但应当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分别裁量刑罚;第一被告人构成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第二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的情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同时认定第三被告人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对该二人均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对随案移送的三部作案手机依法予以没收。最终判决结果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致,当事人获缓刑处理,无需实际收监执行,自身的人身自由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

从该案的裁判规则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容留、介绍卖淫的共同犯罪案件,并非必须机械划分主从犯,即便不做主从犯区分,裁判者也必须结合各被告人的实际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主观恶性等细节进行差异化量刑,不能因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忽略个体情节的独立性。张倩律师结合自身多年刑事辩护的办案经验提示,此类案件中即便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依然需要细致挖掘自身当事人的独特从轻情节,完成证据补强,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相结合,向法庭充分说明缓刑适用的社会危害性评估要件已全部满足,才能在现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框架下,为当事人争取最贴合其自身情况的宽缓处理结果,真正实现庭审辩护的实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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