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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贸易FOB纠纷国内企业反诉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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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3 · 152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强小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9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120071086411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3643311413
代表案例:1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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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涉外丝网买卖合同纠纷中,境外买方以卖方逾期交货为由起诉要求解约退款、赔付高额违约金,国内生产企业委托律师应诉并提起反诉。律师梳理跨境付款、船期变更全链条证据,准确适用FOB贸易规则厘清责任边界,最终外方全部本诉请求被驳回,国内企业二十余万元损失赔偿主张获法院支持。

境外买方填错汇款账号拖慢货款到账,之后又反复变更FOB条款下的装船时间,国内生产企业刚赶完一批定制丝网围栏,货物就堆在仓库里迟迟发不出去。双方往来几十封邮件沟通仓储损失分担始终没谈拢,买方反倒先发函要求全额退还预付款,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约退款、赔付高额违约金,还把另一家未实际参与履约的国内主体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接到这家位于衡水的丝网制造企业委托时,距离原定的举证期限只剩不到二十天,所有证据材料散在企业行政、销售、财务三个部门的旧硬盘和邮箱存档里。强小磊第一时间带队入驻企业,逐封导出三年间的涉外邮件原文,核对每一笔跨境汇款的流转记录,同步整理货物生产单、仓储协议和后续折价转售的全部交易凭证。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层次法学专业、2007年起正式执业的他,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近千件,长期处理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及涉外商事争议的实务经验,让他没有先顺着原告的违约主张去抗辩,反而先锚定FOB贸易术语下的核心义务边界展开梳理。

强小磊在核对跨境汇款凭证时发现,外方提交的电汇底单上,收款账号末尾三位数存在明显笔误,银行系统自动退回汇款的时间点,恰好对应买方第一次告知要变更装船日期的前三天。这直接推翻了原告主张的“我方按期付货款、被告没按时交货”的核心逻辑——货款延迟到账完全是外方自身操作失误导致,在未按合同约定收到足额预付款的前提下,卖方本就有权顺延相关履约节点,不存在任何逾期行为。

庭审前他把全案证据整理成十六组可视化对照表,其中专门制作了船期变更时间轴:从合同约定的首批装船日到原告正式起诉,外方先后七次通过邮件通知推迟拖柜时间,最晚的一次比原定日期延后整整四十六天。所有变更通知均盖有外方驻中国办事章,对应邮件的公证文件早已提前完成固定,不存在证据效力瑕疵。

开庭时原告方当庭提出,被告主张的仓储费发票是事后补开,属于伪造证据,定制货物折价转售的价格远低于合同约定,损失金额完全不合理。强小磊当庭出示提前调取的仓库当月全部入库台账,对比案涉货物的堆放位置、租赁面积和市场同期仓储报价,证明发票所载金额完全符合当地行情,同时拿出转售给第三家国内企业的购销合同、银行转账流水和对应增值税发票,证明这批专门按照外方图纸生产的特殊孔径丝网,根本无法通过常规外贸渠道转售,折价处理是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唯一合理方式。他同时提交了另一家国内被告的银行流水、履约记录,证明该主体自始至终没有接触过案涉货款,也没有参与任何生产、沟通环节,从未实际加入合同履行。

对于这类外贸主体不熟悉FOB规则、容易被境外买方抢占诉讼先机的情况,提前把贸易术语对应的法定义务拆解开对应到每一份履约证据上,是国内企业争取合法权益的关键。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解除案涉三方涉外买卖合同,境外买方主张的返还预付款、赔付违约金、要求第三方国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部本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判令境外买方赔偿国内丝网制造企业仓储、货值折价等各项经济损失二十万余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外方自行承担。

执业至今强小磊累计办理百余件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等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同时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身兼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多职,常年参与各类公益法律服务。这起案件办结后,那家丝网制造企业后续又遇到两起类似的外方船期拖延争议,都直接沿用本次梳理的风险防控清单,在签订涉外合同时提前明确船期变更的通知时限和违约损失计算标准,后续再也没有陷入过漫长的诉讼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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