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下半年,一起涉案金额数亿元、涉及数百名投资人的非吸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贺某作为公司APP运营负责人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对应量刑标准原本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刑处罚。经当事人委托,刘任重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辩护人,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贺某为从犯,综合多项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无需再被羁押服刑。刘任重为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主任。
贺某2021年入职涉案公司担任普通客服岗位,该公司运营某理财APP,对外宣称依托一带一路政策支持、开展海外商品代销业务,承诺向投资者支付高额利润回报,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23年2月,贺某才从前任人员手中接管该APP的整体运营工作,直至2024年5月公司资金链断裂、平台无法向投资者提现,案发后贺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司法会计鉴定,该公司成立后累计吸收公众资金总计数亿元,数百名投资人的实际损失达数千万元。案件侦办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贺某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明确指控贺某属于平台主要运营负责人,涉案金额属于特别巨大层级。
刘任重接手该案时,案件面临多重现实障碍:
首先是证据层面的不利,在案鉴定意见直接将公司全部非吸金额计入贺某的涉案数额,在不少同类案例中,平台运营负责人都会被认定为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一旦该指控被法院采信,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就在十年以上,即便后续认定部分从轻情节,也很难降到三年以下量刑空间。
其次是法律适用层面的争议,该案属于涉众型金融犯罪,数百名投资人的损失赔付诉求强烈,办案机关普遍面临追赃挽损的现实压力,司法实践中对非吸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适用缓刑向来把控较为严格,没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辩护意见很难被采纳。
此外还存在衍生的现实困境,贺某刚入职时只是普通客服,后续接手运营的时间节点、实际管控平台的权限边界,在初期卷宗的询问笔录里没有得到清晰区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直接将其等同于平台实际控制人之下的核心管理层,认定为主犯的倾向性十分明显。
刘任重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完整审阅全部卷宗材料,针对在案证据逐页核对时间节点:首先梳理出贺某2021年至2023年2月的岗位流水、工作记录,证实其在近两年时间里仅承担普通客服事务,不参与平台的资金规则制定、产品设计以及资金流向管控,仅在2023年2月之后才接手部分运营工作。
紧接着他专门赴看守所多次会见贺某,核对其实际掌握的运营权限细节,调取公司内部的岗位职责文件、员工聊天记录等外围旁证,证实贺某仅负责APP的日常运维、用户答疑,没有权限触碰资金、也不参与公司利润分成,不属于能够决定公司核心运营的管理层人员。
随后刘任重专门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出具细致的质证意见,结合时间节点重新核算贺某实际履职期间对应的涉案金额,同时多次和公诉机关承办人沟通辩护观点,提交贺某构成从犯的多份类案裁判文书作为参考,指导贺某在开庭前全额退缴了自己任职期间的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贺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多项从轻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退缴的三十三万余元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宣判后贺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刘任重律师表示,涉众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大量公司底层任职的中层、普通员工容易被笼统认定为对全部涉案金额担责,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不能只聚焦最终的量刑结果诉求,要往前端拆解身份边界、权责边界、时间边界三个核心维度:首先要区分当事人在公司实际承担的岗位职责,判断其是否属于核心决策人员;其次要核实当事人实际参与涉案业务的起止时间,避免将其入职前、离职前的他人涉案行为不当归责;最后要在能力范围内引导当事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配合办案机关做好追赃挽损工作,最大程度争取从宽处理的空间。
作为2018年起开始执业的律师,刘任重累计办理案件超200件,同时持有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专业能力证书,还担任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材副主编、中国法学会会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会会员,执业以来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领域案件,曾就备受关注的17岁女孩打赏1700万元热搜事件对外作出公开法律点评,对郑州本地各法院办案流程十分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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