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被监委带走调查的那天,家人最初只知道他被指控收受商人财物数百万元,一旦全部认定,将面临长期的牢狱生涯。作为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普通家庭,他们既不清楚办案流程,也不明白为何日常的资金往来会被计入受贿金额,只想着能有专业人士帮着把事情理清楚,让判决能符合实际情况。
从卷宗细节中锚定辩护核心突破口
接手案件后,张天昌律师首先梳理了监委移送的全部指控事实:其中485万元是商人与HX之间的历史借款,另外两笔是约定的好处费,还有小额的加油卡往来。在多次会见当事人、逐页核对银行流水和沟通记录后,他发现485万元借款的发生时间早于HX为对方谋利的节点,且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以借为名索要的客观证据,这部分应当属于普通民间借贷,而非受贿既遂。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俗来说,就像小区物业管理员不能因为帮业主协调了停车位,就把业主之前借给他的钱算成“感谢费”一样,只有利用职权主动要好处、或者主动收好处办事的钱款,才能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放在本案中,HX与商人之间的485万元借贷发生在谋利行为之前,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为了换取职务帮助,所以不能套用这一条款认定为受贿既遂,这也是辩护中打掉该笔指控的法律依据。
以专业沟通推动指控事实逐步调整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天昌律师结合税务师的专业能力,逐笔核对资金流向与时间线,形成详细的法律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同时推动案件退回补充调查。经过多轮沟通,检察机关最终没有将485万元借款计入受贿金额,仅对两笔尚未实际拿到的好处费和小额加油卡部分提起公诉。面对检方 initially 提出的三年半量刑建议,律师没有盲目同意认罪认罚,而是坚持从犯罪未遂的角度提出从轻量刑的意见。
庭审阶段紧扣量刑规则争取最优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律师重点提出两笔大额好处费均因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且当事人到案后能如实陈述事实,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结合已查实的既遂金额,判处H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当事人及家属在收到判决后表示接受,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张天昌律师拥有十余年刑事辩护经验,兼具律师与税务师双重专业背景,长期深耕职务犯罪、税务犯罪辩护领域,始终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处理结果,也正是这种对细节的打磨和对法律规则的精准适用,才能在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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