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纠纷中,离婚案件的复杂性往往让当事人陷入困境。原告夏某与被告朱某甲恋爱同居后生育两名男孩,并于2016年登记结婚。夏某曾在2025年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此次是她第二次提起诉讼。双方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夏某请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她按每人每月500元承担抚养费至孩子成年,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理由是第一次判决后,夫妻感情未改善且已彻底破裂。
案件委托给了四川辞鉴(宜宾)律师事务所的徐亮律师。徐亮律师深耕宜宾本地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近千件,在处理婚姻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如本案这种没有共同财产、债务,仅在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方面存在争议的离婚调解案件。
接手案件后,徐亮律师首先调取了前一次离婚案件文书,梳理婚姻、生育以及前次诉讼的基础事实。在本案中,存在几个核心难点。一是本次虽是第二次离婚诉讼,判离概率高,但仍有调解与判决两种路径,需平衡当事人诉求以推动达成可履行的调解方案;二是涉及两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的谈判,原告起诉的抚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调解协商中要将此标准提升,还得向当事人释明利弊;三是双方无财产争议,案件核心聚焦在人身关系解除和子女抚养义务上,需把口头协商转化为法院正式调解条款,避免后续履行纠纷。
庭审调解阶段,徐亮律师承担了重要工作。他先是确认双方都有离婚意愿,以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避免开庭判决带来的时间消耗。在子女抚养协商方面,鉴于原告起诉诉求的抚养费标准较低,徐亮律师通过与被告沟通谈判,最终让双方协商确定每名孩子每月抚养费为1000元。同时,确认双方无共同财产、债务,无需处理分割。最后,落实案件受理费承担主体,并将全部协商内容逐条写入调解协议,还向当事人释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强调一经签字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案件顺利达成调解。原告夏某与被告朱某甲自愿离婚;两名婚生子由被告朱某甲抚养,原告自2026年7月起每月向两个孩子各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该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备同等强制效力。
此次案件复盘可以获得一些实务启示。对于类似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判离后再次诉讼的案件,律师要充分了解前案背景,为后续调解或诉讼做好准备;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既要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也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协商合理的抚养费标准;将口头协商转化为正式法律文书非常重要,能有效避免后续履行纠纷。徐亮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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