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双饮运动直杯、花茶球等食品接触类日用器皿,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货款总计47309元。乙公司收货后,却以产品存在外观不良、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由甲公司承担检测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公司诉讼请求,驳回乙公司反诉请求。乙公司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乙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已就退货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案涉买卖合同已于2025年1月2日合法解除;案涉货物经检测挥发性物质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检测系双方共同委托,检测费用1300元应由甲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改判驳回甲公司的付款诉请。
王飞快律师代理甲公司抗辩,案涉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乙公司依据的GB4806.162025标准系交易之后发布,尚未正式实施,相关指标为新增内容,无法预见;检测项目不在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仅为核实情况沟通,未达成合同解除合意,也未实际退货,合同并未解除,乙公司应足额支付货款。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对方以尚未实施的新国标、无资质检测项目、微信聊天记录,虚构质量问题与合同解除事实,试图逃避付款义务。这需要精准区分交易时适用标准、检测报告效力、意思表示真实性,对法律适用与庭审抗辩要求极高。
庭审中,王飞快律师重点论证:第一,检测依据的国标发布于案涉交易之后,尚未实施,相关指标无法预见;第二,检测项目不在资质范围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国标;第四,微信聊天仅为核实情况,未达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飞快律师的观点,认定货物符合交易时有效国标;新国标未实施,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无资质,不能证明质量问题;微信聊天不构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须支付甲公司货款47309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与反诉费用,甲公司全额回款,一、二审均完胜。“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精准把握事实与法律的边界,才能让正义得以伸张。”这场胜诉,不仅是王飞快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更是对法律公正的一次有力捍卫。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