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XX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XX公司供应光纤激光五轴管材专用切割机,设备总价330000元,XX公司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支付定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XX公司依约支付了定金,然而乙公司却迟迟未按约交付设备。
经多次沟通无果后,XX公司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乙公司辩称,原告的合同解除权已消灭,且自己已完成设备制作,因原告未支付尾款、未确认提货,所以有权拒绝交货,是原告违约,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本案的难点在于定金性质认定、合同解除权是否消灭、交货义务与付款义务先后顺序这三大争议焦点。被告以完成生产、原告未付尾款为由抗辩,需要厘清违约责任归属,才能实现解除合同并回款的核心目的。
王飞快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银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关联案件判决书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逾期未交货、构成根本违约。庭审中,王律师重点论证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说明原告依法享有解除权。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同时,原告支付的50000元附言为“货款”,不具备定金性质,因此不予支持双倍返还。被告单方制作的生产证据无原告确认,抗辩理由不成立,应返还预付货款50000元。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案涉设备购销合同,被告乙公司返还原告预付货款50000元。至此,原告的核心诉求全部实现,案件取得关键胜诉。正如王飞快律师所说:“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厘清事实、找准关键,才能精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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