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军律师现任北京大成(镇江)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兼任北京大成中国区刑委会理事、北京大成江苏区域刑事重案要案研究中心研究员,扎根法律实务近四十载,其中有近三十年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经验,曾任四级高级法官,审理过数千件各类刑事案件,尤其熟悉重大疑难复杂刑案的裁判逻辑。依托融合控辩审三方视角的办案方法论,其在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刑事合规领域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始终秉持审慎、严谨、专业、敬业的执业理念,在多起案件中协助当事人获得了有效法律帮助。
2025年,汪某某因被公安机关认定参与多起堵路、挖路行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三个罪名被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指控汪某某受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指派,通过滋扰手段强迫当地相关企业及经营者交付财物、承接指定短驳运输业务,同时存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
汪某某方提出抗辩,称自己完全不清楚相关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始终认为是协助村委会执行政府大气环境整治工作,全程没有私自接触涉案款项、没有参与任何业务协商,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个人利益。
某集团南京分公司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吴某某,因在项目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中配合了监磅见证工作,被纳入六人共同职务侵占犯罪的追诉范围。公安机关查明涉案处置的废旧物资价值约16万余元,吴某某事后仅分得2000余元,是全案中分赃数额最低的人员。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在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给出的量刑建议为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吴某某认为自己只是听信上级“卖边角料发辛苦费”的通知参与了辅助工作,对核心的侵占共谋完全不知情,10万元罚金远超自身家庭承受能力。
两起案件分别指向刑事辩护中两类常见的实务难点:
第一起案件属于多罪名叠加的疑难复杂共同犯罪案件,一方面不同罪名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差异极大,不少关联行为存在履职行为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模糊问题,另一方面侦查阶段形成的言词证据存在瑕疵,不同诉讼阶段的辩护思路需要精准衔接,稍有偏差就可能错过某一罪名的消解空间。
第二起案件属于认罪认罚背景下的罚金刑裁量争议,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容易机械套用司法解释的数额标准,忽略共同犯罪中不同层级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差异,且罚金刑裁量往往结合犯罪数额直接判定,很少单独论证各被告人的实际罪责与缴纳能力,要推翻已经形成的量刑建议共识存在较大难度。
华军律师结合自身长期刑事审判积累的裁判者思维,针对两案分别制定了分层递进的辩护方案:
针对汪某某多罪名被控案,没有采用笼统的全案无罪抗辩思路,而是拆解每一个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逐个突破:审查起诉阶段聚焦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核心要件,梳理全案卷宗证据印证汪某某未参与收款商议、未接触赃款、主观认知完全基于工作指派,成功推动检察院在起诉时直接剔除该罪名;审判阶段针对强迫交易罪的“共同犯罪合意”要求,通过当庭讯问同案被告人固定汪某某事前未参与共谋、对运输业务安排完全不知情的关键事实,同时对存在诱供嫌疑的供述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最终推动检察机关当庭作出变更起诉决定,拿掉强迫交易罪的指控;最后针对剩余的寻衅滋事罪,进一步就行为性质、追诉时效等细节提出辩护意见,逐步收窄指控的事实范围。
针对吴某某职务侵占案,华军律师没有局限于自由刑的量刑协商,将辩护重心放在罚金刑的规则适用上:首先从证据层面指出涉案物资鉴定未剔除混杂杂质、低价值边角料未区分计价的问题,夯实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极低的基础事实;随后梳理最高法、江苏当地关于共同犯罪罚金刑的裁判规则与类案判例,明确提出全案罚金总额不得超过法定上限、不同作用被告人罚金应当差异化裁量的核心辩护观点;同时主动收集提交当事人自首、全额退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家庭经济困难且有残疾子女需要抚养的完整证据链,形成完整的从宽辩护体系。
汪某某案最终检察机关仅以寻衅滋事罪单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的全部指控均被依法去除,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事实范围也经过实质性缩减,当事人的最终刑事责任得到显著降低。
吴某某案庭审后,公诉机关结合在案证据与辩护意见,主动将针对吴某某的罚金量刑建议从10万元调整为8000元,调整幅度超过九成,法院最终采纳该量刑建议作出判决,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没有超出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
结合上述两起案件的办理经验,针对普通大众日常可能遇到的刑事法律风险,给出几点实务提示:
第一,刑事案件不同诉讼阶段都有对应的辩护空间,不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放弃对事实认定、量刑规则的异议,即便是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依然可以就量刑的合理性提出合法主张。
第二,共同犯罪中并非所有参与人员都要对全部涉案情节承担同等责任,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实际参与环节、分赃数额、地位作用都是判定罪责的核心依据,不要盲目认可“所有人承担同等责任”的惯性推定。
第三,刑事程序中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往往影响罪名是否成立,如果有证据证实自己始终基于单位履职的意思参与相关行为,没有谋取个人非法利益,要及时向办案机关如实陈述,留存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罚金刑的裁量并非完全依据犯罪数额,需要同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实际收入与家庭负担综合判定,若认为罚金建议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可以依法提交证据与意见申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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