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却不付全款,就因为没开发票?
在江西修水,一家建筑公司与混凝土供应商签了合同,工程结束后,建筑公司却以供应商没开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供应商多次催款无果,只好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这场官司,究竟谁能胜诉?
谭嘉虬律师接手了这个案子。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发现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付款与开发票的先后顺序。这一发现,让他心中有了底。
谭嘉虬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多年来,他承办各类案件逾500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这些,他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梳理出核心争议点。
在庭审中,谭嘉虬据理力争。他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明确约定付款与开发票的先后顺序,那么,建筑公司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谭嘉虬的主张。法院认为,供应商依约提供了混凝土,建筑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货款。双方经结算的货款金额明确,建筑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虽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与开发票的先后顺序,但建筑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这场官司的胜诉,得益于谭嘉虬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正如他常说的:“法律是公正的天平,只有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才能让天平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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