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溺亡起纠纷
2024年7月,16岁的杨X邀约15岁的向X前往汉口江滩游泳。二人到达江滩三期菱香池附近戏水,因当日降水,江滩水位暴涨,菱香池已被江水淹没。16时许,向X视频邀约孙X,欧X恰好在旁,随后孙X与欧X一同前往。杨X不会游泳,向X、孙X、欧X掌握简单游泳技能。
四人戏水时,杨X、向X脚掌被异物划伤,上岸休息。之后孙X、向X相约再次下水,杨X主动跟随,欧X未下水在岸上玩手机。三人到深水区后,杨X趴到向X背上,向X、孙X滑倒,杨X落水,二人营救未果。欧X报警,当日22时杨X被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勘验为溺水死亡,排除刑事案件。
杨X父母认为向X、孙X、欧X应对溺亡承担主要责任,江滩管理办公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主张赔偿719,039元。
律师介入巧应对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欧X及其监护人委托,指派彭龙亭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彭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分析认为欧X非活动组织者,系中途加入;未参与最后一次下水;事发前进行了劝阻;事后积极报警施救;死者杨X系活动倡议者且自身过错重大。
彭律师制定“以过错责任划分为核心,以自甘风险为补充”的策略。强调死者自甘风险,杨X年满16周岁,明知暴雨涨水、自身不会游泳仍执意下水,属自甘风险。突出原告监护失职,杨X擅自脱离监护到无安全设施水域游泳,监护人未尽职责。厘清欧X行为边界,欧X中途加入,已劝阻上岸,事后积极施救,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符合年龄水平,不应苛责。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抗辩终获果
庭审中,原告主张欧X等人带杨X去深水区且延长玩水时间,应共同赔偿719,039元。彭律师答辩称欧X未参与最后一次下水,与溺亡无因果关系;杨X作为年龄最大者及活动倡议者,自身过错是根本原因;欧X已尽救助义务。同时提交询问笔录、监控视频、学校防溺水告知书等证据。
一审认定杨X重大过错,原告监护失职,三被告过错依次递减,酌定欧X承担3%责任。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最终,向X监护人赔偿103,095.2元(10%);孙X监护人赔偿72,166.64元(7%);欧X监护人赔偿30,928.56元(3%);驳回对江滩管理办公室的诉请;驳回其他诉请。
原告主张719,039元,经彭龙亭律师抗辩,欧X一方仅承担3%责任,赔偿额降至30,928.56元,较主张金额减少95.7%。家属对结果非常满意。此案启示我们,未成年人侵权案应精细化分析过错程度,自甘风险规则可作为有效抗辩,监护人失职抗辩不可忽视,全面收集运用证据是关键。正如彭龙亭律师所说:“法律是公正的艺术,我是这艺术的工匠。”他以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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