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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变更抚养权难且抚养费可随意主张,实则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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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27 · 16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英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吉林檀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224201810025965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51575557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本律师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首府延吉市执业!精通朝汉语!可以与延边各民族无障碍交流!加之精通韩国语,涉及中韩经济纠纷的案件可以有效沟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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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子女抚养权变更和抚养费主张方面,很多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只要离婚时确定了抚养权归属,之后想要变更就非常困难,几乎不可能实现。而且在主张抚养费时,觉得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提出高额要求。这种误解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法律程序和规定了解不足,另一方面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离婚判决一旦确定抚养权就不可更改。

吉林延边地区的刘英俊律师曾处理过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委托人是一位居住在境外的女性,早年她与一名朝鲜族男性登记离婚,婚生子此前一直由男方抚养。然而后来男方失联,完全没有尽到照料孩子的义务。此时孩子自愿表示愿意跟随委托人生活。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刘英俊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子女抚养权变更给自己,同时主张男方按月支付高额抚养费。由于男方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沟通协商,案件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并且要进行缺席审理。

在这个案件中,刘英俊律师首先进行了证据梳理工作。他收集了子女意愿的书面陈述,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应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原则。同时,他还准备了委托人在境外居住的照料条件相关材料,以及男方失联且无抚养投入的证据,从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用以佐证子女跟随母亲生活更为有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情形下,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男方失联未尽抚养义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在程序处理上,由于被告去向不明,刘英俊律师协助法院完成了公告送达流程。公告送达是法律规定的在被告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的一种送达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庭审程序的合法有效进行。只有确保被告通过合法途径知晓了诉讼事宜,才能保证整个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到了庭审阶段,刘英俊律师重点阐述了未成年人真实意愿优先原则。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的问题上,法律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需求,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延边延吉市刘英俊律师从生活和情感层面论证了母亲更适合抚养子女。同时,他结合当地生活标准,合理主张抚养费,并调整诉求举证逻辑,降低了法院对抚养费金额过高的认定顾虑。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没有对方收入的证据,盲目抬高抚养费金额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变更抚养权的全部诉求,判令婚生子由委托人直接抚养。同时,结合当地的消费和工资水平,酌定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并且,案件的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男方承担。

在实务中,对于子女抚养权变更问题,一般认定标准是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要尊重具备辨识能力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如果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法院通常会予以考虑。其次,要看抚养方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比如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等。对于抚养费的主张,不能随意抬高金额,要依据当地人均消费数据、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合理确定。在一方失联的情况下,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送达,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有效。总之,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变更和抚养费主张问题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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