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骑手肇事逃匿后缺席庭审,伤者主张工伤与人身损害双重赔偿的衔接问题,成为此类案件易被忽略的争议点。本案聚焦滁州市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核算,还原伤者维权的关键环节。
事故发生与责任认定
2024年10月22日凌晨1点22分,被告LF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滁州市某路段与原告XXX骑乘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LF负主要责任,XXX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XXX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右第7肋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5131.13元。XXX申请伤残及三期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支出鉴定费2000元。
证据梳理与责任划分
王晓秀律师代理案件后,梳理伤者提交的全部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住院诊疗记录、工资流水、工伤认定决定书、亲属关系证明等。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XXX月平均工资为3025.73元,其母亲HM现年80周岁,育有5名子女。结合安徽省2024年相关统计数据,王晓秀核算出伤者各项损失:医疗费15131.13元、住院伙食补助36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353.75元、误工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9907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3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56055.18元。
庭审缺席与裁判结果
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向LF公告送达开庭传票,LF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作出缺席审理。庭审中,王晓秀围绕证据真实性、责任比例、赔偿标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最终采信其主张,认定LF负70%赔偿责任,判决LF支付XXX各项损失合计109238.62元,同时由LF承担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400元。
法律的意义,在于给每一起纠纷一个清晰的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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