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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真的,咋还能被指控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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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24 · 11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晓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6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32010118292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624202227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认真负责的办案风格,成功代理了多起诉讼及非诉案,获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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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指控两人伙同他人,以捏造的借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唐晓光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展开辩护,最终当事人被判决无罪。此案的亮点在于精准区分“民事借贷争议”与“刑事虚假诉讼”,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公诉机关指控两名当事人伙同他人,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唐晓光律师接受其中一名当事人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与法律适用,紧扣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展开辩护,最终助力当事人被法院判决无罪。

全面阅卷后,唐晓光发现案涉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借款、结算、重新出具借据均由当事人父亲生前完成,两名当事人未参与前期借贷,对具体金额、利息计算不知情。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唐晓光主张虚假诉讼罪需“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存在真实借贷,仅对本息计算存在争议,不属于捏造事实。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当事人明知借据存在虚增、倒签日期等情形,不具备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此外,案件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后续补充侦查未完善证据,指控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标准。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判决当事人无罪。此案亮点在于精准区分“民事借贷争议”与“刑事虚假诉讼”,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厘清当事人未参与前期借贷、对核心事实不知情的关键事实,切断主观故意关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核心,促使法院严格遵循刑事证据裁判原则。

唐晓光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1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法学素养。从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1件。作为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还担任着所党支部组织委员,陕西金融消费调解中心调解员,宝鸡市法律援助中心睿普工作站站长,宝鸡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办理虚假诉讼类刑事案件,关键在于区分民事不诚信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辩护需立足真实法律关系,聚焦主观明知与客观行为,坚守罪刑法定与证据裁判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就像唐晓光这样,凭借专业和严谨,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找到无罪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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