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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又犯新罪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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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757人看过
导读:罪犯被数罪并罚又发现有其他的犯罪行为的话应该对新的罪行作出判决,然后把前期还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新罪判处的刑罚叠加在一起,计算罪犯的总刑期即可。案件宣告判决后才发现新罪的,也是对罪犯数罪并罚的。
数罪并罚又犯新罪的怎么处理

一、数罪并罚又犯新罪的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以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主要有: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等三种情形。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

1、吸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合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表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因犯数罪而被同时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的,无论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种类如何,都应适用合并原则,将所宣告的一个或数个附加刑作为执行的刑罚。

3、限制加重原则

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本身数罪并罚就是因为罪犯有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可是在数罪并罚以后又发现有其他的犯罪行为的,对新发现的犯罪行为肯定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数罪并罚的服刑期限,法律上有最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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