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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处分他人承包地,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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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20 · 179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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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朱俊健律师(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处理的一起离婚协议纠纷再审案件,就涉及离婚协议中土地承包地处置的有效性问题。再审申请人认为离婚调解书中关于土地的约定处分了他们的财产权利,请求撤销。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部分约定,维持其他约定内容。此案例对处理类似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在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分割是常见环节,但涉及土地承包地的分割容易产生纠纷。杨XX与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刘XX2亩、渠北地2亩归范XX所有”。然而,杨XX、杨XX、杨XX三兄妹认为这两块地的承包权并非完全归杨XX和范XX夫妻,离婚协议调解书处分了他们的财产。这类涉及他人权益的离婚协议土地处分争议,朱俊健律师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刘XX2亩、渠北地2亩归范XX所有”是否有效,以及再审申请人是否具备提起再审的主体资格。

朱俊健律师所在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他凭借2001年河北大学法学系毕业取得的学士学位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他梳理了案件的各项证据,包括1991年生产队承包地分地底账等,以确定土地的承包情况和各方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公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X》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承包地并非完全是杨XX与范XX的家庭承包地,其中有三申请人的部分承包土地,因此该部分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2012)献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的“刘XX2亩、渠北地2亩归范XX所有”内容部分,维持其他约定内容。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注重对合同内容和相关证据的细致审查。对于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的离婚协议,当事人在签订时应确保协议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土地承包证据。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离婚协议的签订需谨慎,涉及他人权益的财产处分约定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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