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工程款发票争议,律师助力被告胜诉

工程款发票争议,律师助力被告胜诉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15 · 11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蒋顺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4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2320121184742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638592252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职业9年,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建筑工程
更多>
导读:本文围绕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票争议案例展开,某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开具工程款发票,黔西南蒋顺花律师受委托代理此案,通过梳理证据、明确法律逻辑等工作,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诉求。

某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就某机场改扩建建设工程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此前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经法院一审二审,生效裁判确认被告应收取案涉工程总价款XXX.41元。之后,原告公司以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对账总单》明确约定被告需提供“全额发票”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法院,称该发票对其税收成本抵扣十分重要。

被告某先生收到应诉材料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贵州权衡律所的蒋顺花律师、夏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蒋顺花律师介入后,初步梳理案件,发现双方合同及结算文件对税费承担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的“开票义务”缺乏充分依据。于是,蒋律师协助被告提出抗辩,指出双方已就案涉工程税费承担作出明确安排,合同未约定被告需提供全额发票,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支撑,请求法院驳回。

接受委托后,蒋顺花律师以“深挖合同约定、理明税费主体、结合法律逻辑论证”为核心思路,全面推进代理工作。她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即被告是否负有向原告公司开具案涉工程款发票的义务。这是一个易被忽视却对案件走向至关重要的问题。很多时候,当事人往往只关注合同的表面条款,而忽略了对合同中税费承担等深层次约定的分析,以及这些约定与开票义务之间的关系。

第一步,蒋顺花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核心证据,拆解合同及结算文件的关键约定。他们重点核查了双方签订的2015年《合同协议书》、2016年《施工合同》及2017年《对账总单》。经分析确认,2016年《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承包造价120万元“不含规费和税金”,未提及被告需承担开票义务;2017年《对账总单》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对税费承担作出差异化约定,案涉项目明确“分包合同价630万,对应的管理费、建安税、转款税金均由原告公司承担”,只确定了税费承担主体,未约定被告需提供发票;案涉增项工程款XXX.41元,《对账总单》单独核算了增项转款税金,且在之前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中,被告已主动将该部分税金从主张的工程款中扣减,生效文书亦予以确认,说明被告实际收取的增项工程款同样不含税金。这一步骤需要极大的耐心和细心,很多类似案件中,代理人可能因为证据繁多而遗漏关键条款,导致案件陷入被动。而蒋顺花律师团队深入细致的工作,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步,蒋顺花律师明确开票义务的法律逻辑前提。她结合税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提出核心代理观点,开具税务发票的本质是税收负担的承担问题,只有当收款方收取的款项包含税金时,才负有开票义务并依法纳税;若款项未包含税金,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将使其额外承担税收成本,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在这个案件里,无论是基础工程款还是增项工程款,根据合同及结算文件约定,税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实际收取的款项仅为不含税工程款,所以被告无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这一观点的提出,需要对法律有深入的理解和精准的把握,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论证,很多代理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无法准确地从法律层面剖析开票义务的本质,从而影响案件的走向。

第三步,蒋顺花律师针对性反驳原告主张。她指出,原告依据的生效判决仅确认了工程款金额,并未认定被告负有开票义务;且《对账总单》中,双方对案外其他项目明确约定“发票税费由被告承担”并要求提供发票,而案涉项目未作此类约定,进一步印证双方无要求被告开具案涉发票的合意。原告在自身承诺负担全部税费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开具发票,既无合同依据,也不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庭审中,蒋顺花律师围绕上述观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逐一回应原告质证,清晰阐述合同约定的真实含义、税费承担与开票义务的关联性,有力夯实了被告的抗辩基础。在法庭辩论环节,很多代理人可能因为紧张或者准备不充分,无法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或者不能有效地反驳对方的主张。而蒋顺花律师凭借充分的准备和专业的素养,在庭审中发挥出色。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蒋顺花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的基础工程款及增项工程款均明确约定税费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税金,且双方未约定被告需提供发票;原告公司在自身负担税费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开具发票缺乏合同依据,亦有违交易公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等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票争议案件中,黔西南蒋顺花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辩论能力,成功为被告维护了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条款的约定往往复杂多变,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和专业知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税费承担、开票义务等重要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而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并充分配合律师的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顾问专业问答普法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