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位劳动者,入职本地模具加工经营场所后,长期从事机器操作一线工作。日常接受经营方的工作安排和考勤管理,由经营方按月结算、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稳定的用工管理关系。然而,在职期间,用工主体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落实劳动保障相关义务。后来双方用工关系终止,用工主体不仅拖欠部分工资拒不支付,还拒绝承担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法定责任。
为逃避法定用工责任,涉案两家关联经营主体恶意割裂法律关系,主张与劳动者仅为临时劳务雇佣关系,不存在人身隶属、管理约束的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劳动法项下的任何赔付责任。劳动者多次沟通维权无果,先行提起劳动仲裁,虽然仲裁裁决支持了全部诉求,但用工主体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免除全部付款义务。
案件进入一审诉讼阶段后,劳动者委托了广东XX谢逸律师全权代理应诉维权。这个案件存在着极大的维权难点,两家经营主体地址一致、经营者为近亲属、业务混同、用工混同,权责边界模糊,用工方还刻意主张劳务关系,混淆法律概念,试图否定劳动关系成立,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通俗化解释:就像生活中我们要证明一件事情是真的,就得拿出证据来。在打官司的时候也是一样,谁主张什么,就得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要是自己没办法收集证据,或者法院觉得这个证据很重要,法院就会帮忙去调查收集。而且法院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仔细地查看这些证据是不是真的、靠不靠谱。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针对双方争议的入职时间问题,律师紧扣劳动争议举证规则,明确用工台账、入职资料、考勤记录均由用人单位掌握保管。用工方无法举证反驳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是上述法条在本案中的具体体现,很好地支撑了劳动者对于入职时间及用工时长的主张,为后续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奠定合法基础。
面对重重困难,谢逸律师团队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出色的能力。首先,他们固定完整用工证据链,击穿劳务关系虚假主张。全面梳理、整合了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微信沟通记录、工作对接记录、工资结算及转账凭证、用工沟通话术等核心证据,完整还原了双方存在长期稳定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固定薪酬发放模式、常态化工作安排的客观事实,直接区分了松散、无约束的劳务关系,彻底推翻了用工方的核心抗辩理由。
接着,精准认定关联主体混同用工,锁定双主体连带责任。通过核查两家用工主体的工商信息、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者亲属关系,结合劳动者统一工作场地、同时接受双主体管理人员工作安排、统一薪酬结算的用工事实,精准论证二主体为高度关联企业,存在业务、场地、人员、用工全面混同情形,依法应当共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然后,活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固定合法入职及用工时长。针对双方争议的入职时间问题,律师紧扣劳动争议举证规则,明确用工台账、入职资料、考勤记录均由用人单位掌握保管,用工方无法举证反驳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采信了劳动者入职时间及用工时长主张,为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计算奠定合法基础。
最后,逐项主张劳动者法定权益,实现权益全额落地。结合查明的用工事实、工资标准、用工时长,律师精准核算欠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项核心款项,逐项对应法律依据发表代理意见,主张全部诉求合法有据,请求法院全额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全盘采纳了律师核心代理意见,实现100%全盘胜诉。依法驳回用工主体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两家关联用工主体共同向劳动者支付全部欠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全部劳动合法权益完整落地,维权效果拉满。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劳动纠纷中,专业律师能够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精准区分法律关系,破除劳务关系免责套路;厘清混同用工权责,锁定双主体连带赔偿责任;活用举证规则,逆转举证劣势;全额落地多项劳动权益,实现零损失维权。为劳动者在复杂的劳动纠纷中保驾护航,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如果你也面临类似的劳动纠纷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专业的力量为你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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