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签订了《鹤山沙场新建2×800KVA箱变配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接原告沙场箱变配电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工程,总价720000元。原告依约支付10%工程预付款72000元,并配合提供电力报装资料。
然而,因项目地块客观政策及电力规划原因,无法满足双变压器建设要求,被告长期无法落实供电审批方案,工程彻底停滞。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始终无法推进工程,导致原告合同目的落空。无奈之下,原告委托广东XX谢逸律师代理本案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退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及诉讼费。案件审理时,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结合本次纠纷补充一处实用法律知识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通俗来讲,就是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合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因客观障碍及被告长期不作为,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且原告已履行催告义务,所以解除程序合法合规。这条法规对本案维权起到了关键作用,明确了合同解除的依据,使得原告能够主张合法解除合同,为后续的诉求奠定了基础。
谢逸律师办案思路清晰。首先固定完整履约证据,梳理全套证据证明原告履约、被告违约事实。接着锁定合同法定解除条件,依据《民法典》论证合同符合解除条件且程序合法。然后精准主张回款权益,明确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全额返还预付款。最后针对案件细节,灵活调整诉讼主张,优先保障核心回款诉求。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纠纷,争议核心包括工程无法施工的归责、合同能否解除、预付款能否追回等。虽工程停滞有客观因素,但谢逸律师通过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过错,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法院最终认定合同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原告预付工程款72000元,支持了原告核心回款诉求。对于违约金、律师费诉求,法院因双方存在审慎审查过错未予支持,但保住了原告核心财产权益,实现最优胜诉结果。
谢逸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专业价值。精准适用法定解除规则,固定完整履约证据体系,聚焦核心权益精准维权,高效处理缺席审理案件。本案适用场景广泛,如各类因政策等导致工程停滞的合同解除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复杂,普通企业当事人易出错。遇到相关问题,可找谢逸律师,他深耕该领域,能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一站式解决商事工程诉讼维权问题。在这场纠纷中,谢逸律师凭借专业能力,让正义得以伸张,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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