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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有改定交付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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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692人看过
导读:质押建立在占有改定的交付基础上是不生效的,因为如果是质押的话,抵押权人通常当时就会要求债务人交付动产,可是在占有改定的过程当中,很有可能这件物品暂时还在其他人手中,这样一来是没办法形成质权的,对抵押权人来说,风险太大了。
质押占有改定交付是否生效

一、质押占有改定交付是否生效?

无效,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

二、落实担保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合同关系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有保证人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2、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担保方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属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有效约定。

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如抵押物为房产等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

如果决定将手中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抵押的话,那在抵押之前要确认这一间动产现在就在自己手中,而不是由第三人间接占有的。不过,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法,其实在生活当中比较常见,实际上在形成交付意向之后,物品并没有真正交到当事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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